伊春市建築市場勞動工資管理辦法

伊春市建築市場勞動工資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建築市場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建築市場勞動工資管理辦法
  • 適用區域:伊春市
第一條為規範建築市場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建立建築市場勞動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勞務單位和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必須與其僱傭的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建立用工名冊,對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記、日常考勤等工作。勞動契約在招用之日起10日內報送當地人社部門備案,備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五條人社部門應對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分類監管、綜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評價。對不執行用工和工資支付規定的企業,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向人社部門交納工資保障金。人社部門要嚴格按照《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辦理工資保障金相關業務,在審核、收繳、返還等工作環節要制定製度、遵章辦事,依法查處拒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行為。
第七條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機構對進入我市建築市場的企業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發生拖欠工資案件未結案或發生兩次以上拖欠工資事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新建工程項目招投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資質不符合標準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築市場的處理。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規範和備案審查,重點審查中標價、結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契約價款調整、材料差價調整、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市住建局應於每年12月末前,提出當年本市建築工程最低成本價,並據此確定下年的工程投標指導價。如工程投標企業的報價低於工程投標指導價,組織招投標的機構不得準許其中標。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或勞務企業應對工人工資支付負責,一旦發生拖欠問題,應承擔支付的主體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
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工資責任。總承包企業無力支付的,建設單位先行墊付,並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應依法制定工資發放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工資發放的責任人、經辦人、發放程式及簽收辦法。
第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應按勞動契約的約定或每月一次及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工程質量等理由剋扣、拖欠工人工資。工人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應實行用工考勤制度,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並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工資支付表,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出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表。應建立工資檔案,確保工資賬目清楚,原始記錄和工人認可的資料等要存檔備份。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在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契約或依法解除勞動契約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應在人社部門指定的銀行設立工資專戶,為勞動者辦理銀行卡,並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第十五條工人當期工資由建設單位直接撥付,並計入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按月撥付工程款的,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應按月制定工資支付表,工期不足一個月的,應在工期結束後3日內制定工資支付表,並經建設單位核實後,由建設單位直接將當期工資款全額存入銀行,銀行按照工資支付表將工資存入工資卡。
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不按月(日結或以工程量結算的,但不得超出一個月)結算工資的,應及時制定工資支付表,並經建設單位核實後,由建設單位直接將當期工資款全額存入銀行,銀行按照工資支付表將工資存入工資卡。
每期工資發放完畢後,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銀行分別將工資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單報送人社部門備案。
本條上述各項內容應列入招投標的必要條件,由組織招投標的機構負責審查。
建設單位與建築施工企業約定由建築施工企業墊付工程款的,須按本條各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拖欠工資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準開工建設新的工程項目。
第十七條人社部門要採取全面監控和重點監控相結合的辦法,將有拖欠剋扣工資行為的企業、工程項目作為重點監控對象,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公安部門要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而引發的各類群體性事件;依法打擊惡意拖欠和攜款潛逃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認真執行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建設領域企業,人社、住建等部門要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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