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伊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伊春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7年11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獲得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院校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制定軍轉幹部的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日常接待工作;負責事務管理、安全保衛、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
(三)人事教育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技工院校教師系列中、高級職稱的初審和呈報工作;負責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局計畫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局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系統內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社會保障資金 (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和內部審計工作,編制本單位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實施;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規定,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對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支付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
(六)人才流動開發科(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幹部檔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就業促進科。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綜合管理;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審批及督導檢查工作;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技工院校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提出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教學改革方案;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教學督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市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呈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審批和綜合管理以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備案工作;完善和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檢查指導職稱考試工作;綜合管理農民職稱工作。
(十)勞動關係與監察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審核企業裁員及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承辦企業職工調配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一)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和津貼、補貼及離退休待遇政策和標準;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日常管理及工資制度改革工作;檢查指導全市工資工作;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在職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資料庫;指導協調市直機關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落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及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負責市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及扶貧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因病退休(退職)醫務勞動鑑定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
負責養老保險政策的組織實施;針對國家和省、市出台的相關政策,擬訂具體實施細則;負責企業單位及個體從業等參保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負責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傷殘人員勞動能力組織鑑定工作;負責企業年金方案的核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離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具體實施辦法;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的落實和組織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承擔農村養老保險的統計、匯總及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負責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審批。
(十三)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承辦失業保險擴面、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待遇給付、稽核等工作;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審批發放工作;負責對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審核發放工作,同時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十五)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指導工傷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工作;負責組織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複查鑑定工作;負責協調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考核培訓獎懲科。
負責貫徹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審核以市政府以上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負責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工作;負責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檢查指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培訓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崗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培訓;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十七)考試錄用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組織實施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八)職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和綜合管理工作;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審核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負責實施。
(十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引進智力辦公室)。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長特別獎、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推薦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擬訂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畫、出國(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負責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中等專業畢業生就業指導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負責省和市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實施工作。
(二十)信訪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協調、複查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二十一)檔案科。
負責管理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職工的檔案,森工混崗人員明晰勞動關係人員的檔案,森工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檔案;貫徹、執行檔案工作方面的有關政策,鑑別和整理檔案材料,為這部分人員辦理醫療、養老和退休手續;負責檔案查閱、借閱和傳遞,做好檔案的安全、保密和保護工作。
(二十二)綜合計畫科。
負責制定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畫和臨時用工使用計畫;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建立全員基礎資料庫;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手冊》的核發、審批和簽章工作;負責全市幹部統計及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年報工作。
機關黨總支。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伊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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