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奈山上建有紀念摩西接受上帝戒命的聖殿(Temple of God)。聖殿始建於公元532年,後多次毀壞,又多次重建,現存的聖殿建於1934年,但石料仍是公元532年初建時的石料。山腳下坐落著世界上最著名的修道院——聖凱瑟琳修道院(St.Catherine Monastery),這座距今1400年的修道院,儘管遠離塵世,仍宗教氣息濃厚,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信徒和遊客到這裡來朝聖、遊覽。
據《聖經》記載,上帝挑選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民出埃及,過紅海,到達西奈。在西奈山上,上帝親授摩西“十誡”,即上帝子民必須遵守的十條戒律,包括不殺人、不姦淫、不偷竊、不貪圖他人財產等。西奈山上建有紀念摩西接受上帝誡命的聖殿(Temple of God),聖殿始建於公元532年,後多次毀壞,又多次重建,現存的廟宇建於1934年,但石料仍是公元532年初建時的石料。山腳下坐落著世界上最著名的修道院——聖凱瑟琳修道院(St.Catherine Monastery),這座距今1400年的修道院,儘管遠離塵世,仍宗教氣息濃厚,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信徒和遊客到這裡來朝聖、遊覽。
這就是著名的“摩西十誡”(The Commandments )。據說,當時以色列人先是目瞪口呆地看著眼前發生的奇蹟,繼而大聲歡呼,熱淚盈眶,感謝神在以色列人陷入絕境之時沒有丟棄他們。夜色蒼茫,人們點起火把,一遍又一遍地誦讀著“摩西十誡”,徹夜未眠。次日天亮,洶湧澎湃的人群萬眾一心,又亦步亦趨地跟著摩西,重新踏上了征途。此後,以色列人對“十誡”這個即將誕生的新國家的“憲法”做了更加詳細的司法解釋,涉及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全部律法,散見於《妥拉》各書中,共613條。摩西成文律法出現後對猶太人的宗教和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很多方面至今仍嚴格支配著他們的行為。但不管律法有多少,惟有十誡是最為重要的。當異教徒以生命相威脅、要求猶太人放棄法律時,其他所有誡律都可以放棄,唯有十誡不可放棄,因為它是上帝的律法(law of god)。
按照希伯來《聖經·舊約》的說法,上帝在如何處理人的這種不確定性上也經歷了一個過程。在使用肉體懲罰、大洪水的警告之後,上帝最後選擇的是與人立約的方式,在人、神之間建立一種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關係:上帝是最高意志的體現者,主宰著希伯來人的命運,人應該虔誠地敬畏與服從上帝,同時上帝對人也承擔著承諾與責任。繼“彩虹之約”後,上帝與亞伯拉罕、摩西兩度立約,以致形成了一條“聖經的立約鏈(the biblical covenantal chain)”。既然立了約,就必須踐約,這就把神、人關係納入了“法治”的軌道。上帝通過與其選民立約來約束人的行為,也就是把人置於律法之下,服從上帝就是服從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猶太人看來,“除了上帝的聲音,律法還會是什麼?(what is the law but the voice of god?)”。上帝的“神律”因而成為比人間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級的法律,高高地凌駕於人類之上,構成了人們服從的終極對象。
埃及的西奈山地圖由於猶太的整個民族、民族的每一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個體“都與上帝簽了約”,遵守以上帝的誡命就成為每一個成員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這是一個民族形成強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誡”則使猶太人具備了共同的社會道德認知標準,從此,猶太民族成為一個具有世界上最強大向心力、創造力和發展動力的民族。由於是整個民族共同與上帝立約,作為踐約的個體而言,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眾生平等,因而成為猶太文化的一個基本特徵。猶太人認為,上帝是基於平等的觀念來塑造人、要求人的。人與人之間雖然存在著智慧型、職位、出身、遺傳、貧富等差異,但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生靈,任何人不得凌駕於他人之上,不可壓迫他人,不可實行專制。人即使當了國王,也必須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間播撒上帝的愛心與公義,成為民眾的公僕。由於神、人關係是以“約”的形式出現的,上帝也就對人承擔了義務。相信這一點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獲得他所必須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從而不斷生髮出在逆境中掙扎、抗爭和奮鬥的力量。上帝與猶太人的契約關係是極其神聖的,它打破了人神關係中長期以來把人置於絕對被動地位的宿命觀。既然是立約,就是一種雙向選擇的關係,上帝放棄了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權利,一退一進,人也就同時獲得了這樣的權利。從此,擁有生命與自由便成為人的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所謂“天賦人權”,就是這個意思。既然連上帝都放棄了,那誰還有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權力?誰的權力能比上帝還大?既然上帝都對自己的權力都進行了約束,那么,誰的權力還能神聖到不受限制的地步?必須指出,國內出版的《聖經》文本存在著嚴重的誤譯現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條的“十誡”中。例如,“不可殺人”,顯然是翻譯錯了。希伯來文Lo tirzakh 的意思本來很清楚,是不能謀殺人。殺人和謀殺有本質的區別,怎么能混用呢?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譯的不對,沒有準確表達出希伯來文Lo tissa er shem Ha—shem 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個人行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義。理由也很簡單,一個人作惡,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譽,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較準確的譯文應該是“不可褻瀆上帝的名字”。還有國內有學者人將“信仰”譯為“叩拜”(見錢乘旦主編、張倩紅著的《困頓於再生——猶太文化的現代化》),有人認為是不妥的。猶太人與上帝建立的是一種人、神之間的契約關係,猶太教以至後來的基督教都沒有偶像崇拜,談不到東方式的對神五體投地的“叩拜”問題。埃及的西奈山對於中國人來說,這十誡中最容易觸犯的就是偶像崇拜,古來多少帝王假借神的名義奴役、屠殺人民,而又有多少人對濫用權力的帝王頂禮膜拜,五體投地,心甘情願地依附於極權制度。而猶太人的上帝則不同,他存在,但無形,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假借神的名義愚弄人民,虐待人民,屠殺人民。如果把這種神、人之間的立約視為“荒唐”、“迷信”那就太缺乏悟性了。既然任何權力都必須自我約束,即使是上帝的權力,這就為隨後以立約的方式約束和限制世俗的權力和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種示範。依據它,人與人、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就都可以藉助立約的方式來加以調整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