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會

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會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衢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05〕9號)精神,設定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

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縣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會
  • 屬性:政府機構
劃入職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

劃入職能

(一)有關部門承擔的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能。
(二)有關部門承擔的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和領導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職能。
(三)市財政局承擔的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職能。
(四)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營運的制度和辦法。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制訂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戰略規劃和發展目標,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單位產權制度改革。
(四)管理、選派和更換國有資產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
(五)指導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制定各類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指標,考核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控股企業的營運業績,依照有關規定決定對各營運機構、控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的獎懲。
(六)審核、決定、批准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等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准。
(七)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日常基礎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並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預算管理。
(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委機關的日常事務;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計畫制訂及組織落實工作;負責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信訪、宣傳、檔案、安全、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企業負責人的考察、考核工作以及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二)產權管理處
接收企業改制後剩餘的國有資產;編制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方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法規制度,提出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企業資產監管處
負責草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查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企業改制,協調解決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負責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債轉股、兼併破產、解散清算、關停、重組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益和經營者風險抵押金的監繳工作;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和授權經營考核審計情況,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配合審計部門對所監管企業中由市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其它所監管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四)統計評價分配處
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負責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市屬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會

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編制11名(其中10名編制從市財政局劃入)。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它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經營性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市國資委不直接干預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使監管對象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各有關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市國資委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市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須報市財政局備案;市國資委起草、擬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時應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市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工人等費用,由財政部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預算管理,按市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市級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經營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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