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
國務院、
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審批事項和省、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四)加強城鄉
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完善
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現任領導
局長:楊曉光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住房政策和廉租住房、
公共租賃房、
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擬訂全市
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等級的審批、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
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和
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設與管理;參與城市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
城市雕塑建設。
(五)負責建立完善
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擬訂全市工程建設
地方標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
經濟評價方法和
經濟參數;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全市城市建設
檔案管理。
(六)負責房地產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
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負責推進住宅產業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負責
商品房預售管理;指導房屋權屬、
房屋租賃、
房屋面積測繪、
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房屋白蟻防治和市區直管公房的管理;負責市區城市
舊城改造和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管理。
(七)負責
建築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和建築市場信用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建築施工、設備安裝、建築製品生產、裝修裝飾、檢測、
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對代建企業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實施監管。組織協調建築企業、
中介機構參與國際
工程承包、建築
勞務合作。
(八)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
(九)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負責全市城鎮供排水、節水、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
污水處理、燃氣、城市道路、城市亮化、
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應急管理;負責全市市政公用、園林
綠化工程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
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指導小城鎮和農村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
鄉鎮供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垃圾處理工作;會同規劃等部門參與村鎮建設和
小城鎮建設;協助做好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參與村莊整治和農房防災減災等工作。
(十一)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築工程施工、
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科技進步、
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
公共綠地、
城市道路、廣場的挖掘和占用、建築垃圾清運、排水排污等審批許可;負責
城市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負責城市洗車業和環衛保潔作業市場化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監管;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建設
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建設領域的行政督查工作。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
(十六)嚴格執行黨風
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
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
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職能處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和重要會議會務工作;負責政務信息、
政務公開、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信訪、保衛、印章、文書檔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負責局機關房產、辦公設備等
固定資產管理,負責
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
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隊伍、直屬企
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工人技師評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行執業資格制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各行業職業教育、培訓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黨建和工、青、婦工作;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
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
人事檔案管理;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參與專業規劃編制工作;編制系統年度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參與項目前期方案論證、計畫立項、招投標以及
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查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經費的劃撥和結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和下屬單位、社團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年度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局屬單位
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管工作;負責徵收局本級的預算外資金和收費票據管理,協助做好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財務經濟監督、檢查工作,對建設資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和建設行業歸口統計管理;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工作。
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
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綜合指導協調市區政府投資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參與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標後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節約用水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工程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管理風景名勝區的等級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指導農村鄉鎮
基礎設施建設。
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各類創建工作,做好創建工作的計畫編制並督促指導落實;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公共綠地、
城市廣場的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建築垃圾清運、排水排污等的批前批後管理;負責城市建城區範圍內的內河、湖塘、水渠等水系管理;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負責市區洗車業和環衛保潔作業市場化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監管;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中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住房保障與房地產業處(掛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及房地產業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及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指導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監管,指導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活動;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查、報批;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編制市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並對開發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竣工驗收;負責推進住宅產業化、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建築業、
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檢查指導全市建築工程項目報建、設計、施工許可、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監理活動;組織對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勘察設計、建築製品、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機構等企業的資質審查與報批;組織執行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各類註冊執業資格制度;指導開拓外地建築市場,發展對外技術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進市、外出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等單位的管理及流動人員的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科技工作;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技術創新、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技術規範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法規與監督處
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制定行業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清理、彙編;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本機關行政處理決定;負責行政應訴、
行政複議工作。配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住房保障、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
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案稽查和專項稽查;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計畫實施情況的督查;負責省、市重點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督查;負責國債項目的督查;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契約的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行政督查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編制23名(含
紀檢監察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後勤服務
人員編制4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的工作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設立
行政審批服務處,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編制、職數局機關內部調劑。行政審批服務處負責局行政審批工作,局其他內設機構不再承擔具體行政審批事項,配合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立1個派出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南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6名(局機關內部調劑),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受局委託,行使衢化片區的相關建設管理職能。具體負責片區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施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片區內城市建設方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片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和城市房屋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片區市政道路、排水、
園林綠化、環衛養護、保潔的市場化運作業務指導和養護、保潔的考核監管工作。
(三)關於城市水系和排澇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內河、湖塘、水渠等水系管理;城市中涉及具有防洪功能的外江河道水系,由市區水利部門分級管理;市水利局負責白沙溪、南排渠、石室堰、信安湖的治理改造工作及城市排澇站建設管理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承擔原行使的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建築施工、房地產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能,不再履行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職能。
(五)各內設職能處室和派出(駐)機構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安排,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