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吹哨、部門報到

街鄉吹哨、部門報到一般指本詞條

“鄉鎮吹哨、部門報到”是北京市平谷區堅持“底線思維、問題導向”,以違章違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安全生產等底線問題為重點,著力解決執法過程中“鄉鎮和部門責任權力匹配不合理、協同機制不完善”等課題,形成的聯合執法鏈工作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吹哨、部門報到
  • 其他名:街鄉吹哨、部門報到
主要做法,拓展運用,各地套用,政策要求,

主要做法

一、堅持“底線思維、問題導向”
平谷區始終把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安全穩定等作為風險底線,注重在底線中查找問題。經過深入調研,發現聯合執法難題。
一是回響聯動機制不健全。違章違建、盜挖盜採、環境污染等多發生在基層,鄉鎮幹部往往最早發現問題,但鄉鎮與相關執法部門溝通後,由於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加之距離遠、時間緊、力量調配等原因,難以形成聯動,無法及時有效處理問題。
二是責任與權力不匹配。鄉鎮沒有執法權,在執法資格、執法隊伍、執法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鄉鎮幹部即使發現了違法違規問題,也難以有效處理。區級部門執法資源配置重心偏高,機關人員相對集中,但對鄉鎮基層情況了解有限,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執法工作不易做到有的放矢,有時還流於形式。
三是聯合執法機制不完善。處理違法違規問題需要鄉鎮和多個部門協同配合,但是鄉鎮與部門、部門與部門間的聯合執法缺乏制度機制保障,銜接不順暢、整合不充分,存在執法“斷鏈”。
四是監督考核不到位。原有考核形式主要是“上對下”,基層單位的話語權較弱。同時,監督考核標準相對寬泛,針對突出問題的監督考核力度不夠。
為此,平谷區在認真分析總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聯合執法鏈,鄉鎮發現問題,即賦予鄉鎮聯合執法召集權,一旦鄉鎮“吹哨”,發出召集信號,各相關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集體“報到”,聯合行動。
二、堅持“目標管理、責任督查”
平谷區將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安全穩定等領域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分類,列出問題清單,對應問題逐一轉化為執法目標,依法依規分解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聯合執法鏈”。
一是通過分析問題確立執法目標。針對“四治一保”、“雙安雙打”、“三挖”、“四搶”、防火防汛等重大問題,逐個進行全鏈條、全方位摸排分析,確立問題清單,明確問題的種類、性質、區域分布、表現形式等基礎台帳信息,將所列問題作為執法工作的目標。
二是通過分解目標落實責任清單。鄉鎮作為基層部門,必須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履行“吹哨”責任。各相關部門結合“9+X”權力清單,對照執法目標,分解執法責任,確定執法流程,落實責任清單。
三是通過責任清單專項督查。根據責任清單,對各部門、鄉鎮開展重點督查,形成“績效清單”,根據執法效果及時銷賬,督促執法進度和效果,保障任務完成。
三、堅持“機制最佳化、制度保障”
平谷區深入研究執法鏈運行機制,不斷豐富完善,並固化形成制度,實現執法工作常態化。
一是建立聯合執法工作規範。制定出台《平谷區聯合執法工作規則》,明確聯合執法的召集、運轉、督查、考核、問責等工作流程,規範聯合執法行為。
二是促進執法工作重心下移。將各執法部門力量沉入基層一線,推進“重心下移、人員下行、資源下沉、政策下調、權力下放”,提升基層執法力量和資源。
三是落實監督考核機制。將執法率考核與人員編制、工作經費掛鈎,對排名靠後的單位進行“減人、減編、減經費”;將部門與鄉鎮綁定考核,在賦予鄉鎮“吹哨權”的同時也賦予“評價權”,實現權責匹配。

拓展運用

一、從以打擊盜挖盜採、治理違章違建為代表的“鄉鎮吹哨、部門報到”模式拓展到以大貨車治理、安全生產管理為代表的“一門主責、其他配合”模式和以防火防汛為代表的“部門要求、鄉鎮落實”模式,形成廣泛適用的“三協同”聯合執法鏈。
二、從聯合執法鏈拓展到聯合管理鏈、聯合服務鏈、聯合發展鏈。

各地套用

2018年12月11日,為徹底杜絕地下群租“治理、反彈、再治理”的惡性循環,天通苑北街道吹響了綜合治理集結哨。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治理黑中介、二房東;住建委約談產權單位並限期整改;消防部門查封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短短四個月時間,天通苑地區的1730個地下空間,全部清理封閉。
2018年上半年,共疏解提升區域性專業市場和物流中心127個,拆除違法建設3751萬平米,占全年計畫任務的93.7%。據北京市12345熱線統計,市民對城市管理問題反映的數量,較2017年同比減少21%。

政策要求

2024年1月1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習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提出:加強鄉鎮對縣直部門派駐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職責,加大編制資源向鄉鎮傾斜力度,縣以上機關一般不得從鄉鎮借調工作人員,推廣“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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