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提高市場透明度,保障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3年11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二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意見徵詢,二次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意見徵詢

中國證監會關於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促進衍生品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支持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和規避監管行為,維護市場穩定,前期證監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證監會對公眾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行業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郵政編碼:100033。
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17日。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1月17日

二次徵求意見稿

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二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提高市場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衍生品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衍生品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衍生品交易場所,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依法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衍生品結算機構,是指期貨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依法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結算服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是指對衍生品交易標的、規模、對手方等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的機構。本辦法所稱衍生品行業協會,是指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等對衍生品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鼓勵衍生品交易發揮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限制開發結構過度複雜的衍生品契約。
第四條 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按照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與結算
第六條 衍生品契約品種應當具有經濟價值,契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調整契約品種範圍、契約結構或者交易方式,應當按照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契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
第八條 衍生品交易可以採用主協定方式或者根據衍生品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達成。
發布主協定等契約範本的主體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將主協定等契約範本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 衍生品交易應當以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進行履約保障。
保證金的形式包括現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標準倉單等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制定履約保障規則,應當切實防範衍生品交易結算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第十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遵守衍生品行業協會的履約保障規則,明確保證金的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在證券期貨交易場所進行對沖交易的,應當遵守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可以為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對沖交易行為提供持倉限額豁免等必要的便利,並對對沖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記錄與對沖交易相關的衍生品契約的交易對手方、交易契約、交易明細等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根據監測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提供上述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具有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強、定價數據公允等特徵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集中結算的衍生品契約由衍生品結算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後公布。
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可以進行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採用集中結算方式的,保證金、違約處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結算機構或者衍生品交易場所規定。
第十三條 在對期貨交易實施持倉限額制度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將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掛鈎同一或者相似資產的衍生品契約與期貨交易的持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等活動中,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將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持有的以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有表決權股票(以下簡稱標的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契約與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標的股票合併計算。
第三章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十六條 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衍生品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衍生品交易。
禁止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的人,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衍生品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衍生品交易。第十八條 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
禁止通過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縱衍生品市場。
第十九條 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
第二十條 禁止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達成以其發行的股票為契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條 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契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對交易者真實身份和交易目的進行核查,不得與前兩款所述主體及其控制、設立的相關產品、法人、合夥企業等進行第一款所述交易。
第二十二條 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交易者第二十三條 交易者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
衍生品行業協會和衍生品交易場所可以設定差異化的交易者標準,但不得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可以按照規定豁免專業交易者的部分或者全部標準。
第二十四條 交易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五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全面了解交易者情況,審慎核查交易者真實身份和交易目的,開展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揭示風險。交易者在參與衍生品交易和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衍生品經營機構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衍生品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交易者進行衍生品交易,應當持有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
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賬戶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賬戶。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規定的標準,為交易者開立交易賬戶,記載交易者的持倉信息,確保賬戶記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章 衍生品經營機構
第二十七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具備符合規定標準、與業務相匹配的註冊資本或者淨資本;
(二)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指標或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與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等;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申請檔案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第二十九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並遵守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證券、基金、期貨等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參與衍生品交易違規持有證券、基金份額、期貨權益,或者實施本辦法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審慎經營,制定並執行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薪酬激勵等制度,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將衍生品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利益衝突。
第三十一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及時進行交易確認,採取有效的風險緩釋措施,以防範交易對手方風險。
對於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經營機構,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提高其註冊資本和淨資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業協會可以提高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進行不當宣傳推介,欺詐、誘導交易;
(二)違規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三)出借或者變相出借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四)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商業賄賂;(五)泄漏交易者個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按照本辦法提供報送的除外;
(六)其他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每半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四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前述審計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五條 衍生品經營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採取風險處置措施。第六章 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依法設立的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設立子公司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應當公平保護交易參與各方合法權益和防範市場風險,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衍生品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衍生品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對衍生品交易進行監控和風險監測,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衍生品交易風險。
第三十七條 期貨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設立子公司為衍生品交易提供結算服務。
衍生品結算機構可以提供集中結算服務,也可以提供非集中結算服務,並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衍生品結算活動的風險控制,就衍生品交易結算業務與其他結算業務作出風險隔離安排,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衍生品結算風險。
第三十八條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負責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並開展相關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測。
第三十九條 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制定衍生品交易報告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制定衍生品交易報告的格式、標準,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等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規則、格式和標準向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報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
第四十條 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定期向市場公布衍生品交易的成交、持倉等信息。
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等有權按照規定在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查詢相關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條 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與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行業協會等建立業務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
第四十二條 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等應當妥善保存與衍生品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結算、交割相關的數據、賬目、檔案和原始資料等。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的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和交易者提供與衍生品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在其他市場中從事的與衍生品交易契約標的物相關的交易活動記錄,上述主體應當配合。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可以對本辦法相關主體採取《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對風險敞口較大、對市場穩健運行造成影響的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採取提高註冊資本、淨資本要求,調整保證金標準,限制衍生品交易的槓桿水平和規模等措施。
第四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和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履行自律管理職能,根據職責對衍生品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和業務監督,可以按照自律規則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和交易者提供與衍生品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將衍生品市場主體遵守《期貨和衍生品法》和本辦法的情況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境外經營機構在境外開展衍生品交易,其對沖交易發生在境內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境外開展與境內標的物相關的衍生品交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信用類衍生品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月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3月,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本辦法共八章52條,主要包括總則、衍生品交易與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起草的主要思路:一是功能監管。總結實踐經驗,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活動和主體全部納入規制範圍,以功能監管為導向,制定統一的準入條件、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二是統籌監管。從資本市場的全局出發,充分考慮市場之間的聯繫,加強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之間的監管協同協作,防範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真空。三是嚴防風險。著力提升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推進交易標準化,鼓勵進場交易和集中結算,提高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防控要求,落實衍生品交易報告制度,嚴厲打擊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違法違規行為或規避監管行為。四是預留空間。在嚴防風險的前提下,為相關制度預留充分空間,防止“一刀切”對市場造成不當限制,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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