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是一本202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葉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葉林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2年6月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2683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條文為據,逐條進行解讀:
【條文主旨】一句話說明條文的核心要義。
【立法背景】講解立法目的,闡釋條文的背景與原意。
【條文解讀】聚焦實務問題,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深入探討。
【關聯規範】幫助讀者全面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本書由資深學者與實務人士聯合編寫,為相關從業人員、法律實務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必備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掌握期貨和衍生品方面的法律與金融知識。

作者簡介

葉林,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跨學科交叉平台首席專家,全國人大財經委立法專家顧問、期貨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政法論壇》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出版《公司治理制度:理念、規則與實踐》《期貨期權市場法律制度研究》《公司法研究》《證券法》等著作十餘部,擔任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教材《商法學》首席專家,主持“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法律屬性及組織形式改革研究”“商品期貨交割庫的法律地位與參與各方法律關係分析”“期貨市場內幕交易制度研究”“中央對手方制度研究”“《期貨法》立法宗旨、調整對象和整體框架研究”等科研項目數十項。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術語】
第四條【國家政策】
第五條【防範市場系統性風險】
第六條【守法和“三公”原則】
第七條【平等、自願、有償、誠信原則】
第八條【監督管理體制】
第九條【自律管理】
第十條【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交易場所和方式】
第十二條【禁止操縱市場】
第十三條【禁止內幕交易】
第十四條【內幕信息】
第十五條【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第二節 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品種上市機制】
第十八條【賬戶實名制】
第十九條【入場交易主體】
第二十條【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條【程式化交易】
第二十二條【保證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持倉限額】
第二十四條【實際控制關係】
第二十五條【期貨交易收費】
第二十六條【交易確定性】
第二十七條【報告義務】
第二十八條【信貸、財政資金】
第二十九條【報告禁止交易行為】
第三節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條【衍生品交易場所】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
第三十二條【單一協定制度】
第三十三條【主協定備案】
第三十四條【履約保障】
第三十五條【終止淨額結算制度】
第三十六條【交易報告庫】
第三十七條【集中結算】
第三十八條【授權國務院制定辦法】
第三章 期貨結算與交割
第三十九條【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條【保證金、權利金】
第四十一條【強行平倉】
第四十二條【結算違約處置】
第四十三條【結算和交割財產優先用於履約】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割】
第四十五條【交割方式】
第四十六條【實物交割】
第四十七條【交割違約處置】
第四十八條【委託結算】
第四章 期貨交易者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者】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第五十一條【交易者分類及普通交易者特殊保護】
第五十二條【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條【從業人員等禁止參與期貨交易】
第五十四條【交易者查詢權】
第五十五條【信息保密和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義務】
第五十六條【強制調解】
第五十七條【期貨民事賠償訴訟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貨經營機構
第五十九條【期貨經營機構定義】
第六十條【設立期貨公司條件】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名稱】
第六十二條【重大事項變更】
第六十三條【業務許可】
第六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十五條【內部控制】
第六十六條【經紀業務及行為規範】
第六十七條【受託義務】
第六十八條【違法擔保】
第六十九條【期貨從業人員】
第七十條【持續性經營規則】
第七十一條【信息、資料報送】
第七十二條【重大事件報告義務】
第七十三條【期貨經營機構經營風險】
第七十四條【期貨經營機構違法經營】
第七十五條【虛假、抽逃出資】
第七十六條【期貨經營機構註銷】
第七十七條【期貨經營機構資產評估】
第七十八條【期貨經營機構禁止行為】
第六章 期貨交易場所
第七十九條【運作原則】
第八十條【設立、變更和解散期貨交易所】
第八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名稱】
第八十二條【期貨交易所組織形式】
第八十三條【業務規則】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所負責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期貨交易場所職責】
第八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收益】
第八十七條【緊急措施】
第八十八條【行情信息】
第八十九條【突發性事件處置】
第九十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期貨結算機構
第九十一條【法律屬性和組織形式】
第九十二條【設立條件】
第九十三條【中央對手方】
第九十四條【職責】
第九十五條【業務規則】
第九十六條【流動性管理要求】
第九十七條【法律適用】
第八章 期貨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一般規定】
第九十九條【核查和驗證義務】
第一百條【交割庫】
第一百零一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
第九章 期貨業協會
第一百零二條【定義和會員制度】
第一百零三條【權力機構、章程、理事會】
第一百零四條【職責】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期貨監管職能與職責】
第一百零六條【監管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執法程式】
第一百零八條【執法行為操守】
第一百零九條【被調查對象配合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有獎舉報】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章制定公開】
第一百一十二條【行政執法承諾】
第一百一十三條【守法誠信檔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職務犯罪案件移送】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證金安全監控】
第一百一十六條【風險準備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檔案保存期限】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
第一百一十八條【境外期貨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九條【境外期貨產品】
第一百二十條【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代表機構】
第一百二十二條【跨境期貨行銷】
第一百二十三條【期貨跨境監管合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跨境調查取證】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操縱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以及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出借、借用期貨賬戶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程式化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未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非法設立期貨公司或者未經核准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經營許可和變更核准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期貨經營機構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期貨經營機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以及未經批准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法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期貨服務機構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期貨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交割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未報備案、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妥善保存與業務經營相關的資料和信息,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檔案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經營機構未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未委託具有境外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境內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境外機構違法在境內從事市場行銷、推介及招攬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拒絕、阻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期貨市場禁入】
第一百五十一條【行政處罰的決定主體】
第一百五十二條【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承擔】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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