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

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

《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是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加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防範因持倉過度集中導致的風險,發揮期貨市場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的規定。

2023年7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49號 
發布規定,規定全文,規定解讀,起草說明,一、起草背景,二、制定原則,三、主要內容,

發布規定

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
日期:2023-07-31來源:證監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增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升監管透明度和增強監管效率,近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前期,證監會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對《暫行規定》的基本思路、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認可。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其中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
《暫行規定》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併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範交易行為。
  •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範,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
  • 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
  • 四是對持倉合併原則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併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加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防範因持倉過度集中導致的風險,發揮期貨市場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持倉管理,包括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併等內容。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等相關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市場持倉進行監督管理。
期貨交易所依照本規定及業務規則對期貨市場持倉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持倉管理規定的行為,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相應的處理措施。
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應當遵守持倉管理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章 持倉限額
第五條 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規定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貨契約、標準化期權契約或品種上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持倉限額,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持倉限額,應當充分考慮期現貨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市場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
對源於同一基礎資產的期貨契約、標準化期權契約,期貨交易所可以分別或聯合設定持倉限額,可以同時設定品種持倉限額。
對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貨交易所可以制定相應的持倉限額管理規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根據歷史持倉規模、期現貨市場發展和運行情況等,定期對持倉限額進行評估,原則上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後開展評估工作,並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或維持持倉限額。
期貨交易所可以結合期貨市場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調整持倉限額。
第九條 套期保值等期貨交易所認定的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申請持倉限額豁免。
第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應當有序建立、調整和了結期貨持倉,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管理。
第三章 套期保值
第十一條 期貨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的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符合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條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持倉限額豁免。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對交易者的持倉限額豁免申請進行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審批。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風險管理活動規模、期貨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
第十三條 交易者申請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套期保值交易品種應當與其現貨經營資產、負債等相同或密切相關;
(二) 套期保值持倉應當用於管理其資產、負債等的價值變化風險,或對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
(三) 套期保值持倉的建立、調整和了結應當與其資產、負債等相關的生產、貿易、消費、投資等經濟活動緊密關聯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倉期限應當與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風險的存續期基本一致。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明確套期保值管理各項規定,對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等進行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交易者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對交易者的套期保值持倉額度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交易者不得以欺詐等方式獲得套期保值持倉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第四章 大戶持倉報告
第十七條 大戶持倉報告,是指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或交易者持倉量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報告標準的,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向其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對報告的標準、內容、程式等進行規範。
第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期貨契約、標準化期權契約或品種的大戶持倉報告標準並向市場公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報告標準。
第二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明確大戶持倉報告的具體內容,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其參與境內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和交易者應當保證所提供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期貨交易所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和交易者補充提供與其期貨交易活動相關信息的,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和交易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持倉合併
第二十二條 持倉合併,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於符合特定情形的多個期貨賬戶的持倉按其業務規則進行合併計算,合併後的持倉量不得超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第二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對交易者持倉進行合併計算:
(一) 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貨經營機構和境外經紀機構處開立多個交易編碼的,應當將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量合併計算;
(二) 同一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組內的各個賬戶,持倉量應當合併計算;
(三) 期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交易所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認定其他持倉合併情形的,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持倉合併豁免制度,明確申請持倉合併豁免的具體要求,並向市場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未按本規定第六條履行報告義務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通過出借賬戶或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構成操縱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交易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履行報告義務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條處罰。期貨經營機構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相關資料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處罰。
第二十八條 境外經紀機構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履行報告義務的,以及偽造、塗改或不按規定保存相關資料的,根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在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的,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定解讀

《暫行規定》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併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範交易行為。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範,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四是對持倉合併原則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併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起草說明

《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起草說明
《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持倉限額、套期保值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為落實法律要求,增強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提升期貨市場監管效能,證監會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結合當前期貨市場發展現狀和監管工作需要,起草了《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持倉管理是期貨市場核心的監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外,持倉合併、持倉報告等均是持倉管理的重要內容。經過三十年監管實踐,我國期貨市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持倉管理經驗,同時隨著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還需進一步提高持倉管理精細化程度,豐富監管手段。通過專門的制度檔案對持倉管理進行規範,不僅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要求,也有利於系統性梳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釐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係,便於統籌安排,提升監管針對性。

二、制定原則

《暫行規定》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
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完善相關制度規則,並保持與《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協調一致。
二是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提出原則性要求。
提煉總結一線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暫行規定》中固化,同時授權期貨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三是保持監管彈性,為市場發展作出相應監管安排預留空間。
結合境外經驗和監管實際需要,為新型監管手段和工具預留必要空間,為期貨交易所細化相關規定提供監管依據,體現監管前瞻性。

三、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 7 章 30 條,分別為總則、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併、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對各項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範交易行為。
持倉限額制度用於確定某一時間或階段,市場參與者在某一契約或品種上的最大持倉量,是期貨市場為防範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暫行規定》綜合現行做法和監管需要,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為品種限倉、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預留空間;規範交易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範,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
套期保值審批允許具有風險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額外獲得一定的持倉限額豁免,以在市場可承受範圍內滿足企業正常的風險管理需求。《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3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此外,考慮到套期保值審批是基於交易者真實的套保需求、在持倉限額以外賦予交易者的額外許可權,因此《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範,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要求達到報告標準的交易者報送持倉、資金等情況,是期貨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徑。《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準、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發揮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作用,《暫行規定》授權期貨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參與境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監管有效性。
四是對持倉合併的有關要求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併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持倉合併是避免客戶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暫行規定》對當前日常監管中的持倉合併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4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多個賬戶的持倉進行合併計算。此外,為保持監管彈性,對持倉合併豁免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結合持倉合併的具體情形建立相應的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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