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是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類別:部門規章
《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是一部部門規章。
《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是一部部門規章。檔案全文 一、標題中刪去“暫行”,修改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
期貨 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2016年11月8日證監會令第129號)關於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6年11月8日證監會、財政部公告〔2016〕26號)關於修改《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2016年11月8日證監會公告〔201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公布根據2016年11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37號2017年12月7日)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經國務院批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具體內容 不計入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
13.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2010年2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1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審議通過2007年4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8號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5.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 部門規章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0年10月30日證監會令第177號《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訂。內容解讀 解讀一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2010年 2月 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 2013年 8月 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督促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建立並完善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期貨...
(2012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
(2010年2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3年8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督促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建立並完善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期貨市場平穩...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 肖 鋼 2014年3月21日 基本信息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