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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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是由為了規範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3月24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中國證監會關於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我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參考連結),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徵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參考連結。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3日。
中國證監會
2023年3月24日

徵求意見稿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衝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期貨公司業務活動實施監控。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期貨從業條件的業務人員不少於十五人;
(二)符合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三人;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
(二)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或有負債低於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近三年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六)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
(七)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八)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九)近三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十)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至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二)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間接持有期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九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者行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四)對保持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防範風險傳遞、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五)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並制定合理的風險處置預案;
(六)對完善期貨公司治理結構、推動期貨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畫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三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四)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八項至十一項和第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至七項規定。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外主體的,應當符合前款以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實際控制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的股東持有期貨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合併計算;合計持股比例達到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標準的,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條件。
兩個以上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關聯關係、一致行動人關係的,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持股比例合併計算。股東入股期貨公司後,因期貨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導致股東類別變化的,應當符合變更後對應類別的股東條件。
第十四條 同一主體實際控制和參股的期貨公司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實際控制的期貨公司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下列情形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數量範圍:
(一)直接及間接持有期貨公司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股權;
(二)同一主體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而控股、參股期貨公司;
(三)為實施期貨公司併購重組等所作的過渡期安排;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起協定;
(三)非自然人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式同意出資設立期貨公司的決定檔案;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經營計畫;
(六)發起人、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名單,近三年誠信合規情況說明,最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的淨資產證明,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三年的說明,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保持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獨立性和防範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的自我約束機制說明,對完善期貨公司治理結構、推動期貨公司長期發展的計畫安排;
(七)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符合相關任職條件的證明等;
(八)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九)場地、設備、信息技術系統、資金來源證明檔案;
(十)股權結構及股東間關聯關係、一致行動人關係的說明;
(十一)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的資本補充方案及風險處置預案;
(十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係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註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境外股東、境外實際控制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於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第十項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其他境外主體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本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材料;
(二)境外實際控制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於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存在非金融企業為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等期貨業務。期貨保證金融資業務、期貨自營業務、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還可以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六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三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期貨公司設立未滿三年的,自設立之日起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分為增加業務範圍和減少業務範圍。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檔案;
(四)申請日前六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最近三年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安全運行情況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申請減少業務範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出終止業務的決議,制定所終止業務的了結計畫,平穩妥善處理客戶相關事項。期貨公司應當在減少業務範圍的申請獲得核准後,按照要求了結業務,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髮業務許可證。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申請減少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於終止業務的決議;
(三)終止業務的了結計畫、平穩妥善處理客戶相關事項的方案及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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