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第48號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號:第48號 
  • 類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取得註銷,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 執業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章 罰 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諮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取得註銷

第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註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資料庫,公示並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註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後續職業培訓,其所在機構應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並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註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後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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