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7 年 4 月 19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財政部審議通過,根據 2016 年 11 月 8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 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22 年 8 月 12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 決定》 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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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期貨交易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 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 ) 、《期 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 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 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 口, 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交易者保證金損 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交易者決策 自主、風險自擔的原則。
交易者在期貨交易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交易品種價 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 , 由交易者自行負擔。
第四條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 、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
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 相適應。
第五條 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六條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 則。
第七條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交易者合法權益和公平 救助原則 , 實行比例補償。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 專用賬戶 , 專戶存儲保障基金。
第九條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 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 年 12 月 31 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 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 一 )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 一定比例繳納;
( 二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 一定比例繳納;
( 三 )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繳納比例 , 由 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
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 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 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 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基金。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 個工作 日 內 , 繳納前 一年度 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 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 一 ) 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 二 )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 可抗力。
當前款情形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應當恢復 繳納。
第十二條 對於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 入後納入保障基金繳納範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 易所 , 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
第十三條 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 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
屬保障基金。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 基金管理機構 ,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五條 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 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 券 (包括中央銀行票據) 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 以 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並與保 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 用報告 ,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 , 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 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確保 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
第十八條 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 收支計畫和決算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 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 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 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 導致保證金出現缺 口 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 用保障基金 , 對不能清償的交易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期貨交易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 列原則予以補償:
( 一 ) 對每位個人交易者的保證金損失在 10 萬元以下 (含 10 萬元) 的部分全額補償 ,超過 10 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 償;
( 二 ) 對每位機構交易者的保證金損失在 10 萬元以下 (含 10 萬元) 的部分全額補償 ,超過 10 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 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 , 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 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交易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 資產並變現處置 , 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 口 。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 , 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條 對交易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 金損失 ,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交易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交易者 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交易者的保證金損失進 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 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五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 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 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 口 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罰 , 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涉嫌 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 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 資料的 , 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 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挪用、侵占、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依 法查處;對有關失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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