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89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 2022 年 8 月 12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0年12月23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提高期 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 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 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 關規定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是指期貨 公司基於客戶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 一 ) 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 理諮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 二 ) 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 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 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 三 ) 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方案,擬定期貨交 易策略等交易諮詢服務;
( 四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 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 會批准取得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諮詢 業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從業條件。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不符合相關從業條件的人員不 得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應 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 ,公平對待客戶 ,避免利益衝突。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 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咨 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管理
第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應當具備下 列條件:
( 一 ) 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 1 億元,且淨資本不低於人民 幣 8000 萬元;
( 二 ) 申請日前 6 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 三 )具有 3 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符合期貨交易諮詢從業 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 1 名,具有 2 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 符合期貨交易諮詢從業條件的業務人員不少於 5 名,且前述高級 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 3 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 ,未受到行政、 刑事處罰 ,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 四 ) 具有完備的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管理制度;
( 五 ) 近 3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 六) 近 1 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和衍生品法》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 七 )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 列申請材料:
( 一 )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 二 ) 股東會關於申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決議檔案;
( 三 ) 申請日前 6 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 四 )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 ,內容包括部門和人 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與投訴等;
( 五 ) 最近 3 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 六)擬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條件和從業條件證明 , 以及公司出具的 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 七 ) 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 營期貨業務許可證》 複印件;
(八) 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 一年度財務報 告 ; 申請日在下半年的 ,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 九 ) 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
( 三 ) 、 ( 五 ) 項規定的條件 , 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 法律意見書;
( 十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 格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交易諮詢業務從業人員 的 日 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 定。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 ,謹慎、 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交易諮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 密 , 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交易諮詢服務能力進行 虛假、誤導性的宣傳 , 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
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 員的從業信息、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循 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範,並應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 配置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 查 , 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交易諮詢服 務時 , 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一 ) 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 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 二 ) 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 供期貨交易諮詢服務;
( 三 )利用期貨交易諮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 交易 , 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 四 ) 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 五 ) 期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交易諮詢服務時,不得接 受客戶委託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 交易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 務需求 , 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交易諮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 貨市場風險 , 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交易諮詢服務合
同 , 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準等相關事項。
期貨交易諮詢服務契約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 業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時,應當發揮自身專 業優勢 , 為客戶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 提供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諮詢或者培訓,不得誇大期貨的風險管 理功能。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服務效果和客戶反饋意見, 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務時,應當公平對待委 托客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分析人員獨立形成研究分析 意見和結論。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研究分析報告和資訊信息的審閱、管理及 使用機制,對研究分析報告、資訊信息的使用進行審閱和合規檢 查。
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員以及公司內 部其他人員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 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 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 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製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 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製作日期 等內容 ,同時註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 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製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 權。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諮詢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 有無利益衝突 ,提示潛在的市場變化和交易風險。
期貨公司提供的交易方案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本公司 的研究報告、合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資料以及公開 發布的相關信息等為主要依據。
期貨公司應當告知客戶自主做出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承擔期 貨交易後果 , 並不得泄露客戶的交易決策計畫信息。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以期貨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為載體 ,向 客戶提供交易諮詢服務或者具有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辦 法,並向客戶說明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 限性,說明相關數據信息來源,不得對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使 用價值或功能作出虛假、誤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操作實行 留痕管理,並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契約、風險管理意見 、研究分 析報告、交易諮詢建議、期貨交易軟體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
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管 理制度中的客戶回訪與投訴規定 , 明確客戶回訪與投訴的內容、 要求、程式 ,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四章 防範利益衝突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防範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與 其他期貨業務之間利益衝突的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信息隔離機 制 , 並保持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相對獨立。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之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期貨公司 應當作出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檢查落實。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可能發生 利益衝突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不同客戶 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 , 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總部應當設立獨立的部門,對期貨交 易諮詢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期貨公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總部的統 一 管理下對外提供期 貨交易諮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 開展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交
易諮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期貨交易諮詢業務人員應當與交易、結算、風 險控制、財務、技術等業務人員崗位獨立 , 職責分離。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每 月 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期貨交易諮詢業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期貨交易諮詢 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合規性定期 檢查 , 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 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合 規性及其檢查情況 , 並重點就防範利益衝突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定 期或者不定期對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取得規定資格從事期貨交易諮詢 業務活動的,或者任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諮詢 業務活動的 , 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交易諮詢業 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針對具體
情況,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 措施:
( 一 ) 對期貨交易諮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欺 詐或者誤導客戶;
( 二 ) 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者業務部門人員低於規定要求;
( 三 ) 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交易諮詢服務;
( 四 )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 五 ) 未按照規定建立防範利益衝突的管理制度、機制;
(六)未有效執行防範利益衝突管理制度、機制且處置失當, 導致發生重大利益衝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 取不當利益;
(八) 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出現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根據《期貨 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 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 十七條相關規定處罰;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基於期貨經紀業務向客戶提供諮詢、 培訓等附屬服務的 , 應當遵守期貨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報刊、電視、電台 和網路等公共媒體開展期貨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期貨公 司應當取得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 、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 件,遵守金融信息傳播相關規定,保護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在開展 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住所地的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活動的 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等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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