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規範程式化交易,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而起草的,於2015年10月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15年10月9日
  •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15年11月8日
徵求意見通知,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指導思想,二、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通知

關於就《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程式化交易,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11月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交證監會。
聯繫方式:
傳真:010-88061281
信箱:【略】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監會
2015年10月9日
附屬檔案1:《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pdf
附屬檔案2:《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pdf

徵求意見稿全文

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程式化交易,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程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程式化交易者應當合理進行程式化交易,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程式化交易指令負有審慎管理義務。程式化交易者應當只用一個賬戶從事程式化交易,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對程式化交易客戶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證券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會員、程式化交易者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防範程式化交易對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衝擊。
第四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客戶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前將身份信息、策略類型、程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伺服器所在地址以及聯絡人等信息及變動情況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核查後方可接受該客戶的程式化交易委託,並在委託協定中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客戶申報信息不實或拒不申報相關信息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拒絕接受其程式化交易委託。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將客戶的程式化交易相關信息向接受其交易申報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備。證券期貨交易所會員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先向證券期貨交易所申報程式化交易相關信息,由證券期貨交易所負責核查;交易所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申報、核查及報備的內容、方式、時限等要求,由證券期貨交易所另行制定。中國證監會根據監管執法需要,可以要求程式化交易者提供交易程式原始碼、交易策略詳細說明等相關材料。
第五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客戶程式化交易核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資金來源、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程式化交易賬戶的甄別機制。
第六條 程式化交易者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驗資、驗券、持倉驗證、異常檢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使用前應當進行充分測試,保留測試記錄,並按照審慎原則使用。
第七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客戶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客戶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並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報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收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會員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直接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收到報告後,對於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應當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限制賬戶、限制交易單元或席位,必要時可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第八條 客戶將其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之前對其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重點檢查其風控功能。禁止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接入未經核查的程式化交易系統。
第九條 客戶將其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署接入協定。明確約定客戶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統為他人提供服務;明確約定客戶實際使用的程式應當與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的程式一致,否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採取拒絕委託、關閉接入等措施;明確約定雙方風控職責,當客戶程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異常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採取拒絕委託、關閉接入等應急措施。
第十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接入的程式化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管理。客戶程式化交易系統發生升級、變更的,應當告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重新對其程式化交易系統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客戶程式化交易系統暫停、終止使用的,應當告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分別負責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客戶程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制定行業標準,開展自律管理。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和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交易系統接入的管理標準,明確其交易系統應當符合的程式化交易風險控制要求,並定期開展檢查。對於不符合接入管理標準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責令整改、限制接入等措施。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將程式化交易客戶與非程式化交易客戶的報盤通道隔離,並設定單獨的流量控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程式化交易的,公司應當對程式化交易和非程式化交易分別使用不同的報盤通道,分別設定流量控制。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程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自動阻止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直接進入證券期貨交易所主機。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對相關異常指令進行人工覆核,視情況提醒客戶修改指令或延時申報,對可能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的指令有權拒絕接受委託。證券、期貨公司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程式化交易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對本公司程式化交易下達的指令負有自我約束義務,應當建立內部風控機制和指令審核系統,避免程式化交易指令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嚴格落實信息隔離牆制度。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分別負責制定證券、期貨、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並開展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程式化交易申報、撤單等情況,制定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對程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自營和資管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式化交易,實施當日證券淨買入額度控制,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公布具體的控制方式及計算公式。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內部風控管理要求及資金頭寸情況等因素,自行確定交易單元控制額度,向證券交易所進行額度申報以及申請額度調整。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風險防控目標進行核定、調整,滿足正當交易需求。期貨交易所可以對程式化交易者實施日內開倉量限制,具體辦法由期貨交易所制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程式化交易的信息,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證券、期貨公司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程式化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期貨交易所規定,妥善保存程式化交易的相關資料。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十八條 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行為:
(一)在屬於同一主體或處於同一控制下或涉嫌關聯的賬戶之間發生同一證券的交易;
(二)在同一賬戶或同一客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間,進行期貨契約的自買自賣;
(三)頻繁申報並頻繁撤銷申報,且成交委託比明顯低於正常水平;
(四)在收盤階段利用程式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
(五)進行申報價格持續偏離申報時的市場成交價格的大額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同時進行小額多筆反向申報並成交;
(六)連續以高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後進行大量反向申報並成交;
(七)其他違反《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影響證券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式化交易。
第十九條 境內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線,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提供機櫃託管服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證券期貨交易所機櫃託管服務,按照公平原則分配交易單元或席位並配置流量,不得為不同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證券期貨交易所發現會員、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有效履行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義務的,通報行業協會進行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交易所發現程式化交易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以依法採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涉嫌市場操縱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程式化交易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程式化交易委託,且應將其身份信息報送證券、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業協會應向會員通報該客戶的身份信息,在一定時間內,協會會員均不得接受該客戶的程式化交易委託。具體辦法由證券、期貨業協會另行制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視情況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檔案、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並視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第二十四條 程式化交易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視情況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檔案、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三十日後施行。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範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導思想

程式化交易在境外證券期貨市場使用較為普遍,交易量占比較高,既體現出改善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價格發現效率的積極作用;也出現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陸續出台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法規,加大監管力度。
我國程式化交易起步較晚,但是近年來快速發展,形成一定規模,也出現了程式化交易技術風險導致市場大幅波動、利用程式化交易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總體看,基於我國資本市場個人投資者多、交易換手率高、價格波動性大等特點,對程式化交易需要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範。據此,我會起草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總計 25 條,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宗旨、定義和總體要求
一是明確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
二是明確了程式化交易的定義。《管理辦法》將程式化交易定義為“通過既定程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
三是提出對程式化交易者、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各類相關主體的總體要求。
(二)建立申報核查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信息申報,經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一是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客戶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前將相關信息及變動情況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核查後方可接受委託。
二是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先向證券期貨交易所申報程式化交易相關信息,經交易所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三是強化“了解客戶原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並建立客戶程式化交易賬戶的甄別機制。四是授權交易所另行制定信息申報、核查及報備的具體要求。
(三)明確接入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對程式化交易的接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程式化交易者使用的系統應當具有驗資、驗券、持倉驗證、異常檢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
二是經營機構應當加強程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建立核查制度、規範接入協定、進行持續管理。
三是協會應當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並進行自律管理。
四是交易所應當加強程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制定標準並定期開展檢查。
(四)建立指令審核機制
《管理辦法》要求程式化交易者和相關經營機構建立程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機制: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對程式化交易和非程式化交易的報盤通道進行隔離,並分別設定流量控制。
二是要求對程式化交易指令進行審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對客戶程式化交易指令的計算機審核系統,並適時進行人工覆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本公司的程式化交易指令建立內部風控機制和指令審核系統。
三是由各協會負責制定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五)對程式化交易進行差異化收費
《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根據程式化交易申報、撤單等情況,制定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對程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六)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
《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線,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監察執法
一是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主要包括證券自買自賣、期貨自成交、頻繁報撤且成交較低、影響收盤價、誤導他人交易、製造趨勢以影響價格及其他等七類。
二是加強證券期貨交易所的實時監控。交易所發現會員、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有效履行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義務的,通報行業協會進行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發現程式化交易者從事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的,可以依法採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涉嫌市場操縱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三是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證券、期貨業協會將建立違規程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交易所和各行業協會將依法採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並視情況對相關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給與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管理辦法》還對程式化交易的其他相關事項提出了要求:
一是交易異常處置機制。程式化交易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管理辦法》規定的主體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採取限制賬戶、限制交易單元或席位,必要時可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二是淨買入額度及開倉量控制。證券交易所進行程式化交易當日證券淨買入額度控制,具體計算方法和變更程式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公布,期貨市場也對日內開倉量進行類似限制。
三是檔案保管。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承擔檔案保管義務並對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交易所應當公平提供機櫃託管服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機櫃託管服務,公平分配交易單元或席位並配置流量,不得為不同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
五是《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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