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廣州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布。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 發布時間: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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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2022年4月29日廣期所發〔2022〕69號檔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市場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廣州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州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易所組織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境外特殊參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條件,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機構。包括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
境外中介機構是指不直接入場交易,但委託交易所會員或者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結算的境外經紀機構。
第二章 品種與契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品種。上市品種的契約包括期貨契約、期權契約等。
第五條 期貨契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契約。
期貨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契約標的物、交易單位或契約乘數、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契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最低交易保證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六條 期權契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契約)的標準化契約。
期權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契約標的物、契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契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方式、行權價格、交易代碼等。
第七條 契約附屬檔案是契約的組成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契約以人民幣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內特定品種。
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境外客戶只能從事境內特定品種和中國證監會同意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經交易所批准,境外特殊參與者可以直接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章 會員和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十條 會員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有權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 交易所會員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交割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交易所境外特殊參與者分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應當經交易所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申請或者變更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准後,與交易所簽訂相關協定。
第十六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業務,會員還可以在交易所進行規定的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三)按照與交易所簽訂的協定行使約定權利;
(四)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三)按照規定繳納各類費用;
(四)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督管理;
(五)履行與交易所簽訂協定中規定的相關義務;
(六)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管理制度,充分、持續了解客戶信息,加強客戶管理,做好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七)交易所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許可權制、暫停其業務或者調整、取消其資格:
(一)違反交易所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規定;
(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不符合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交易所制定管理辦法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業務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提出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持續滿足上述要求,並應當確保其技術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契約或者期權契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相應的席位。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設定客戶準入要求和標準,督促、引導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依規處理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前,應當對客戶進行實名制審核,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根據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審慎選擇客戶並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確認客戶承諾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可以為其分戶管理的資產申請交易編碼。
第二十七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客戶的交易指令進行資金和持倉驗證。
第二十八條 交易指令分為限價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指令後,應當將客戶的所有指令下達至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不得進行私下對沖等交易。
第三十條 交易指令經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義務。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所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三十一條 交易指令成交後,交易所按照規定傳送成交回報。
第三十二條 按照交易所業務規則達成的交易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交易者主體資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保證金來源的權屬爭議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交易產生的損失由該交易者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被宣告破產不能成為交易結果可變更可撤銷的事由。
第三十四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對以其名義進行的或者其從事的相關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客戶對其從事的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五條 每日結算後,會員應當按照規定方式獲取並核對成交記錄。
會員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為對成交記錄無異議。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交易、結算、交割等方面的資料、憑證和賬冊、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和套利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異常交易管理制度,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管理制度,對實際控制關係賬戶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實行做市商制度。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對程式化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四十二條 結算是指交易所根據公布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受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進行結算,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受託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的期貨交易承擔履約責任,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無法履約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代為履約,並取得對違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用於結算和擔保契約履行的資金。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保證金水平。
交易所可以接受外匯資金或者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按照規定以外匯資金或者其他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交易所對相應資產進行劃轉或者處理。
第四十六條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期貨公司會員有權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的資信狀況調整對其收取保證金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用於存放其受託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的期貨業務資金往來應當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存放於保證金專用賬戶,並與其自有資金分別保管,不得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交割手續費等費用。
會員應當代收國家規定由客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上交的稅費。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會員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應當追加保證金。
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或者等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開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對該會員採取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在交易過程中或者交易日終向風險較大的會員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損失。一般風險準備金,是指從交易所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防範和處置交易所業務活動中的風險、保證交易所發揮中央對手方作用、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及虧損的專項資金。
第五十五條 會員無法履行契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按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
(四)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五)動用交易所自有資產代會員履約。
交易所代為履約後,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根據本規則組織期貨交易,已經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結的期貨交易持倉、收取的保證金、已經劃轉或者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配對完成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交割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採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式而使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
第五十七條 會員進入破產程式,交易所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未了結的契約進行淨額結算。
第五十八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保證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不屬於凍結或者劃撥的財產範圍。
第六章 交割業務
第五十九條 期貨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第六十條 期貨交割採用現金交割、實物交割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現金交割是指契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契約的過程。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契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契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契約的過程。
第六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後未平倉契約應當進行交割。
到期契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
客戶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當通過會員辦理交割,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採用實物交割方式的,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未平倉契約進行交割配對。
第六十三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者交割標的進行交付。
第六十四條 標準倉單是交易所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式提交註冊申請後,經交易所註冊的符合期貨契約規定質量標準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六十五條 實物交割可以在交割倉庫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地點進行。
交割倉庫由交易所確定並公告。
第六十六條 在實物交割時,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交付的實物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付貨款的,均構成交割違約。交易所對交割違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可以採用違約金、賠償金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違約事宜,具體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因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違約而不履行契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 因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七十條 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於交割倉庫的破產財產和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包括漲跌停板制度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對某一上市品種實行一種或者多種價格限制制度,並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設定並調整價格限制範圍。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限額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上市品種、契約,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制定交易限額。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管理,制定套期保值、套利、做市等持倉管理制度,對一般持倉進行限額管理。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應當在持倉限額內進行交易。
從事套期保值、套利、做市交易的,應當在其套期保值、套利、做市額度內進行交易。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須報告的,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其所在的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存在違規超倉、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損失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由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承擔。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交易所有權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契約淨持倉盈利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七十八條 當某契約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價格限制範圍、調整交易保證金、制定或者調整交易限額、調整交易手續費、強行平倉、強制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應當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採取前款第四、五、六項臨時處置措施後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十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颱風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規則第七十八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異常情況時,董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價格限制範圍、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等緊急措施。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三條 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行情、交易結算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發布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對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未經交易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
第八十五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契約名稱、契約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准的協定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可以基於期貨契約、期權契約等交易行情或者現貨數據編制相關指數,向市場發布,也可以開發或者授權外部機構開發指數產品。
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易所信息編制指數或者上市與交易所發布指數相關的產品。
第八十七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八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八十九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並對客戶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經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九十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應當實行同城和異地數據備份。
第九十一條 交易所管理和發布信息,有權收取費用。
第十章 自律管理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九十三條 交易所自律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業務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等涉及交易所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業務行為及其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秩序、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第九十四條 交易所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與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對於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等不協助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九十六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九十七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
第九十八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九十九條 交易所制定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董事會決定,可以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自律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一)由於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技術系統故障造成損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導致交易信息傳輸發生異常或者中斷的;
(三)交易所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會員、信息服務機構或者公共媒體等其他方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期貨市場參與者交易的;
(四)由於交易所採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處置措施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非因交易所過錯造成損失的。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和協調下,與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等相關機構,建立對期貨市場和相關市場的信息共享等監管協作機制。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業務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提請交易所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四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定後,交易所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籤字或蓋章確認後生效。
第一百零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交易所股東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則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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