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經廣州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廣期所發布《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2022年4月29日廣期所發〔2022〕69號檔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廣州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有權在交易所從事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易所、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
(三)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申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應當持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會員須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四)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期貨公司會員的,除提供前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中國證監會核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二)公司章程和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三)期貨經營機構的設定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期貨業務主要負責人簡歷。
第八條 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須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書面承諾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項規定;
(三)組織機構、經營機構的設定情況;
(四)交易所要求申請者須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申請單位自收到交易所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簽署《廣州期貨交易所會員協定》;
(二)期貨公司會員以自有資金匯入結算準備金200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匯入結算準備金50萬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四)辦理有關人員和印鑑的授權手續;
(五)其他必須辦理的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會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辦理完入會手續後,即正式取得會員資格。交易所頒發會員證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正式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後,即可申請使用遠程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審核批准。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為一年,收費標準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遠程交易席位須嚴格遵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交易規則》規定的權利,履行《交易規則》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會員的變更
第十五條 會員不得轉讓其會員資格,但可以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交易所在會員資格發生變化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六條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若要承繼會員資格,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董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會等主管機關吊銷業務許可、被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被主管機關撤銷其工商登記、責令關閉或者予以解散等喪失相關主體資格的;
(二)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處置會員資格或者交易席位的;
(三)被交易所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進行期貨交易的;
(五)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嚴重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經交易所董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的申請:
(一)因經濟糾紛、違法或者犯罪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
(二)因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採取通報批評、暫停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等措施,且未滿3個月;
(四)與交易所存在債務糾紛且尚未結清;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會員自收到交易所取消或者同意終止其會員資格的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辦理完畢下列事項:
(一)通過平倉、移倉等方式了結各契約持倉;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退還交易所提供的各種交易設備;
(六)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的,註銷其會員資格,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會員資格證書自註銷之日起失效。
第四章 會員聯繫人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會員應當設業務代表一名,代表會員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會員應當為業務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業務代表的工作。
期貨公司會員業務代表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擔任,非期貨公司會員業務代表由期貨業務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當設業務聯絡員若干名,業務聯絡員根據會員授權協助業務代表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業務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辦理交易、結算與交割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交易所會員資格、席位等相關業務;
(三)報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檔案;
(四)組織會員相關業務人員參加交易所舉辦的培訓;
(五)組織與交易所業務相關的內部培訓;
(六)配合交易所對交易及相關係統進行改造、測試;
(七)組織會員相關人員每日登錄交易所系統,及時接收交易所傳送的通知以及業務檔案等,並予以協調落實;
(八)督促會員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九)督促會員及時繳納各項費用;
(十)協調、組織業務聯絡員的工作;
(十一)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立即予以更換:
(一)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離職離崗;
(二)不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三)不能按照交易所要求履行職責;
(四)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產生嚴重後果;
(五)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的其他情形。
會員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不予更換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換。
第二十六條 會員指定或者更換業務代表和業務聯絡員,應當及時報告交易所。交易所收到報告前,原業務代表和業務聯絡員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會員未及時指定或者更換業務代表和業務聯絡員,或者指定或者更換後未及時向交易所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會員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務代表空缺期間,期貨公司會員法定代表人、非期貨公司會員經授權的相關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業務代表職責,直至完成業務代表更換。
第五章 會員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報送的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註冊資本總額變更;
(三)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或者聯繫方式變更;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或者經濟糾紛;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六)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受到有權機關調查、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行政、自律處罰;
(七)期貨公司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八)期貨公司會員的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
(九)期貨公司會員合併、分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
(十)非期貨公司會員期貨業務人員發生變更或者發生涉及期現貨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交易所報告,並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一)期貨交易相關重大業務風險;
(二)期貨交易相關重大技術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響正常期貨交易;
(四)期貨公司會員信息系統重大異常情況、突發信息安全事件;
(五)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審慎管理原則,要求會員對期貨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技術系統運行等情況進行自查,並提交專項自查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各項規定和決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交易所按照規定監督、檢查會員的業務活動、財務及資信狀況。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約見談話;
(四)限期說明情況;
(五)責令改正;
(六)責令參加培訓;
(七)責令定期報告;
(八)責令加強內部合規檢查;
(九)專項調查;
(十)責令處分有關人員;
(十一)限制或者暫停相關業務;
(十二)提請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財務管理不善,長期虧損,經營狀況不佳或清償能力明顯下降;
(二)年度審驗中發現重大問題。
會員未能在限期內整改的,交易所有權暫停其期貨、期權交易或經董事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會員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六)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營業場所或期貨經紀網上交易等客戶交易平台及時向客戶公布交易所發布的即時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場信息。
未經交易所批准,會員不得將上述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客戶委託他人作為其交易指令下達人或資金調撥人的,應當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沒有授權委託書或書面授權不明的,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允許他人代客戶從事交易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時,應事先對客戶的身份、資信及交易資格核查確認。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存放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嚴禁挪用客戶保證金。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沖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會員、客戶或者其合法資金調撥人應當按約定辦理出入金業務的授權確認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準確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委託交易成交後,期貨公司會員應及時通知客戶。未經客戶委託,不得擅自代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客戶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完善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和交易結算資料的確認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控制交易風險,需要對客戶持倉實施強行平倉的,應當遵守雙方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條件,並以契約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不得允許客戶透支交易。
第四十五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業務記錄、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期貨交易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詐客戶。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突發或者異常事件。出現突發或者異常事件時,會員應當做好對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
第五十條 會員從業人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會員期貨業務人員在交易所從事期貨業務,應當經會員授權,會員期貨業務人員在交易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由所在會員承擔全部責任。會員期貨業務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家會員,不得在其他會員處兼職。
會員變更、取消其期貨業務人員期貨業務授權的,應當及時通知交易所,並對交易所接到通知前其期貨業務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後,該會員對其期貨業務人員的授權自動失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會員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按照《廣州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廣州期貨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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