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十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於2021年7月2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發展歷史,規則內容,

發展歷史

2021年7月20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十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則內容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易所組織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境外特殊參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條件,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機構,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
境外中介機構是指不直接入場交易,但委託期貨公司會員或者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結算的境外經紀機構。
第二章 品種與契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品種。上市品種的契約包括期貨契約、期權契約等。
第五條 期貨契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契約。
期貨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契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契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機構等。
第六條 期權契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契約)的標準化契約。
期權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契約名稱、契約標的物、契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契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方式、行權價格、交易代碼、上市機構等。
第七條 契約附屬檔案是契約的組成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契約以人民幣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
新上市契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內特定品種。
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境外客戶只能從事境內特定品種和中國證監會同意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經交易所批准,境外特殊參與者可以直接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章 會員和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十條 交易所會員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十一條 交易所境外特殊參與者分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應當經交易所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辦法,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的交易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提出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持續滿足上述要求,並應當確保其技術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契約或者期權契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交易所可以實行期貨轉現貨制度。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貨契約的買方和賣方協商一致並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將各自持有的期貨契約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按雙方協定價格進行與期貨契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者相近的倉單等交換的過程。
第十六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相應的交易席位。
第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設定客戶準入要求和標準,督促、引導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依規處理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前,應當對客戶進行實名制審核,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審慎選擇客戶並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對於客戶資料,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向客戶提供與期貨交易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持續了解客戶信息、充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
客戶有向交易所反映委託交易業務中存在問題的權利。
第二十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可以按戶申請交易編碼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十一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客戶的交易指令進行資金和持倉驗證。
第二十二條 交易指令包括限價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成交前可變更可撤銷。交易指令未能一次全部成交且未撤銷的,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交易。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的委託進行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受理客戶委託指令後,應當及時將客戶指令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進行場外交易。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
交易所交易系統的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 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在漲跌停板等特殊情況下,交易所對撮合成交方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易指令經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交易所按照規定傳送成交回報。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等應當及時將成交回報通知客戶。
符合交易所業務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應當承擔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義務。
依照交易所業務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所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每一交易日閉市後,會員應當按照規定方式獲取並核對成交記錄。
會員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為對成交記錄無異議。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交易持倉量額度、套利交易持倉量額度由交易所審批。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根據業務需要,建立期貨交易做市商制度。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存管銀行等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方面的資料、憑證和賬冊、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
第三十條 交易所實行程式化交易管理制度。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以及客戶等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報備相關信息。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三十一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第三十二條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交割手續費等費用。該等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會員應當代收國家規定由客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等上交的稅費。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調整保證金水平。
經交易所批准,外匯資金、標準倉單、國債和其他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可以作為保證金。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基準計算價值、最高限額等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用於擔保契約的履行和會員的交易結算,不得挪作他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進行期權契約交易的,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應當根據交易所規定交納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應當遵守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按規定開設銀行賬戶,存放保證金、期權權利金等資金並辦理期貨交易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對指定存管銀行實行審批制和年審制,具體管理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閉市後,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保證金、期權權利金、稅款、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並核對相關結算數據。
第四十條 會員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應當追加保證金。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在交易過程中或者交易日終向風險較大的會員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前補足保證金。會員未能按時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或者等於零而低於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交易所有權對該會員採取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
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第六章 交割、行權與履約
第四十二條 交割是指期貨契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契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契約的過程。
行權是指期權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標的期貨契約,了結期權契約的方式。
履約是指當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期權賣方有義務按契約規定的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期貨契約的交割與期權契約的行權履約,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第四十四條 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後未平倉契約應當進行交割。
到期期貨契約的交割應當以會員的名義進行。客戶等應當通過會員辦理交割,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交割採用實物交割或者契約載明的其他方式,交割方式的內容和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實物交割時,交易所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會員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者交割單據提交交易所。
實物交割時,發生允許範圍內的數量溢短的,溢短貨款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方式計算。
第四十八條 期貨契約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由交易所在期貨契約中載明。替代品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非基準交割倉庫交割與基準交割倉庫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實物交割時,買方會員對收到的標準倉單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至指定交割倉庫完成標準倉單所列標的物的驗收。
第五十條 實物交割時,發生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付貨款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的,均構成交割違約。
第五十一條 會員不得因其客戶等違約而不履行期貨契約交割義務。對不履行交割義務的,交易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或者交易所指定的其他交割場地實行監督管理,具體監管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令其整改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因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五十五條 進行期權交易的,期權買方可以決定在交易所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
買方行權的,期權賣方應當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進行期權履約。
期權契約的行權與履約應當以會員的名義進行。客戶等應當通過會員辦理,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交易所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限額標準。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等應當在持倉限額內進行交易。
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其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持倉量額度內進行交易。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限額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制定並調整日內開倉交易量等標準。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存在違規超倉、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與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均由被強行平倉者承擔。
第六十條 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
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單邊市等可能引發市場發生重大風險狀況的情形,交易所可以採取強制減倉措施。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持有某品種契約的數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量等情況。客戶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等報告。客戶未報告的,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設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以及相關要求。
第六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管理制度。
交易所在執行持倉限額、交易限額、異常交易行為管理等制度時,對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的交易、持倉等合併計算。
第六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制度。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等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具體認定標準、處理流程以及處置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履行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或者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六十五條 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的單邊市或者市場風險顯著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二)提高保證金標準;
(三)調整手續費標準;
(四)調整交易限額;
(五)實行強制減倉;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條 會員無法履行契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業務;
(二)按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
(四)動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他資金履約賠償;
(五)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六)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會員履約。
交易所代會員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後,通過法律程式對會員進行追償。
第六十七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交易所採取前款第四項至六項臨時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易所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應當以書面、錄音電話等可記錄的方式通知處置對象,並說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依據。
第八章 異常情況
第六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技術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或者即將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正常進行時,交易所按照異常情況處理,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
出現本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經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的,交易所按照異常情況處理,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就異常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第九章 信息披露與管理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對在其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基礎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由交易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未經交易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發布的期貨交易信息包括: 契約名稱、契約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量變化、德爾塔(Delta)、隱含波動率、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庫容、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可以基於期貨、期權等交易行情或者現貨數據編制指數,並向市場發布。
交易所可以自主開發或者授權第三方機構開發以前款規定的指數為標的物的指數類產品。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和信息服務機構等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七十八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和信息服務機構等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交易所經批准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七十九條 交易所建立異地數據備份以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
第八十條 交易所管理和發布信息,有權收取費用。
第十章 自律管理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以及有關規定,對涉及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自律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業務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涉及交易所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業務行為及其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等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交易所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與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按照本規則組織期貨交易,已經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結的期貨交易持倉、收取的保證金和權利金、已經劃轉或者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配對完成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採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式而使得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
第八十五條 會員進入破產程式,交易所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未了結的契約進行淨額結算。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等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年度檢查計畫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七條 交易所發現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
交易所應當及時發現、處理並依法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期貨違法違規線索,配合中國證監會檢查與調查取證。
第八十八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自律監督管理。對於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等不協助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以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自律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九十一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
經查證屬實的,交易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違規查處辦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責任構成
第九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等對以其名義進行的相關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等對其從事的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四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違約的,交易所可以追究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並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按照交易所業務規則達成的交易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交易者主體資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保證金來源的權屬爭議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交易產生的損失由該交易者自行承擔。
第九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一)由於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技術系統故障造成損失的;
(二)交易所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會員、信息服務機構或者公共媒體等其他方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期貨市場參與者交易的;
(三)由於交易所採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處置措施造成損失的;
(四)其他非因交易所過錯造成損失的。
第九十七條 會員被宣告破產的,不能成為交易結果可變更可撤銷的事由。
第九十八條 指定存管銀行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保證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不屬於凍結或者劃撥的財產範圍。
第九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於指定交割倉庫的破產財產和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交易所調解達成協定後,交易所製作調解書,經當事人確認,在調解意見書上籤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第一百零二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交易所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以及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權利義務關係處理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會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境外經紀機構,即《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三)境外交易者,即《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四)客戶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委託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等進行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的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五)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國法定節假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交易日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時間開始至當日日盤結束;不實行連續交易的,交易日即為日盤時間。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六)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以及休息日之外的日期。“工作日”與“天”時間上為自然日時間,即台北時間00:00—24:00。
(七)日盤是指交易日中國台北時間09:00—11:30和13:30—15:00以及交易所公布的其他交易時間。時間段如有變化,交易所將予以公告。
(八)連續交易是指日盤之外由交易所規定時間的交易。
(九)當日、每日為每個交易日。
(十)交易編碼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等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十一)漲跌停板幅度是指契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範圍,超過該漲跌範圍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十二)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某一期貨契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旦出現賣出(買入)申報即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且最新價與漲(跌)停板價格一致的情況。
(十三)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契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十四)期貨契約月份是指該期貨契約標明進行交割的月份。
(十五)期權契約月份是指期權契約對應的標的物的交割月份。
(十六)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契約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十七)交易單位是指每手契約的標的物數量,交易應當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的交易單位在該品種的契約中載明。
(十八)交割品級是指契約中載明的標的物的質量要求。
(十九)期貨契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契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價格,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期權契約標的物是指期權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二十一)限價指令是指執行時應當按限定價格或者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十二)實際控制關係是指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許可權,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或者事實。
(二十三)開盤價是指某一契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二十四)收盤價是指某一契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二十五)當日結算價是指每一交易日閉市後,用於結算保證金、當日未平倉期貨契約盈虧和計算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額的契約基準價。當日結算價的確定方式另行規定。
(二十六)德爾塔(Delta)是指期權價格的變動相對於其標的物價格變動的比率。
(二十七)隱含波動率是指根據期權市場價格,利用期權定價模型計算的標的期貨契約價格波動率。
(二十八)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二十九)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三十)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契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三十一)權利金是指期權契約的市場價格,期權買方將權利金支付給期權賣方,以此獲得期權契約所賦予的權利。
(三十二)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三十三)實物交割是指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通過該契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契約的過程。
(三十四)交割結算價是指期貨契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
(三十五)標準倉單是指定交割倉庫開具並經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三十六)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契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三十七)指定存管銀行是指經交易所指定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
(三十八)指定檢驗機構是指經交易所指定從事期貨商品檢驗業務的檢驗機構。
(三十九)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四十)業務規則是指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以及其他辦法、指引、通知、公告等規範性檔案。
(四十一)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時間均為中國台北時間。除特別說明外,“國家”是指中國,“期貨市場”是指交易所期貨市場,“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的通知和檔案可以以下列形式傳送,並按照下述規定確定送達生效時間:
(一)以書面檔案方式由專人交送的,以檔案送達之日為生效日;
(二)以電話、電傳方式傳送的,以收到收件人的應答之日為生效日;
(三)以傳真方式傳送的,以傳真正常發至收件人指定的傳真號碼之日為生效日;
(四)以交易所認可的快遞服務公司提供的快遞服務交送的,交送後境內5個交易日、境外10個交易日即視為送達;
(五)以電子郵件等電子信息系統傳送的,以通知進入受送達人指定的電子信息系統之日為生效日,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送達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即視為送達時間;
(六)以公告方式傳送的,一經公告,視為通知的所有對象收到通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時間;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形式。
因收件人或者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交易所、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通知或者檔案未能被收件人或者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通知或者檔案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交易所同時採取多種方式傳送通知的,以最先送達的時間作為送達時間。
第一百零五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等具體規則。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可以為期貨交易相關的其他業務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等服務,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交易所理事會。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則自2021年7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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