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答問

證監會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答問是在2011年04月01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監會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答問
  •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1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有關提問。全文如下:
問:發布《試行辦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複雜多變,大宗商品價格大幅波動,我國廣大實體企業、產業客戶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套期保值的需求與日俱增,大中型企業和銀行對期貨投資諮詢服務的需求日益強烈。同時,隨著2010年股指期貨的平穩推出,相關機構投資者也日益需要期貨公司提供專業化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正處於從量的積累向質的提升轉變的關鍵階段,我會在加強期貨監管工作的同時,積極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我會及時出台《試行辦法》,目的是引導期貨公司為廣大實體企業、產業客戶以及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專業化服務,進一步提高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的服務質量和水平。
出台《試行辦法》,也是落實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7條有關規定,有利於規範和加強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管,引導期貨行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問: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定位是什麼?
答:《試行辦法》規定,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是指基於客戶委託,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的風險管理顧問、期貨研究分析、期貨交易諮詢等營利性業務。其中,風險管理顧問包括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諮詢、專項培訓等;期貨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貨市場及各類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期貨交易諮詢包括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操作策略等。
我們積極支持和鼓勵期貨公司根據《試行辦法》,從實體企業、產業客戶以及機構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需求出發,發揮期貨行業專業優勢,開展以風險管理顧問服務為核心,期貨研究分析和期貨交易諮詢為支持的期貨投資諮詢服務活動,逐步改變過去那種單純依附於期貨經紀業務、以“拉客戶炒單”為目的的諮詢服務模式,切實提升期貨行業對國民經濟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問:哪些期貨公司能夠申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答:《試行辦法》主要是從資本實力和合規角度對期貨公司申請期貨諮詢業務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且淨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二是公司最近6個月淨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和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的高管人員,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和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續合規經營,五是具有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等。
問:《試行辦法》在防範業務利益衝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試行辦法》十分著重防範利益衝突,單設第四章專門規範防範利益衝突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要求期貨公司建立防範利益衝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離機制,期貨諮詢業務內部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期貨公司也要作出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要對防範利益衝突的制度和機制進行檢查落實。二是建立利益衝突的處理原則,即要求期貨公司按照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予以處理。三是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獨立部門統一管理期貨諮詢業務,營業部可在公司統一管理下對外提供期貨諮詢服務。四是期貨公司業務人員應當以公司名義展業,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諮詢服務。五是在公司內部,要求期貨諮詢從業人員要與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技術等業務人員崗位獨立,職責分離。
問:對於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諮詢活動,應當遵循哪些主要監管要求,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試行辦法》規定,第一,期貨公司要每月按照規定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期貨諮詢業務信息,公司首席風險官要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監督期貨諮詢業務合規情況並定期檢查,在工作報告中要重點就防範利益衝突作出說明。第二,監管部門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諮詢業務。第三,對無資格從事期貨諮詢活動的期貨公司或其人員,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對於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諮詢業務中出現各類違規情形,監管部門可以針對具體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問:《試行辦法》對期貨信息傳播活動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試行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報刊、電視、電台和網路等公共媒體進行期貨行情分析等期貨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及從業資格,並遵守金融信息傳播相關規定和保護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在開展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還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與此同時,我會將指導中國期貨業協會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公司相關期貨信息傳播活動的自律管理規範。
問:《試行辦法》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活動有沒有具體規定和要求?
答:2010年股指期貨推出後,證券經營機構可能會在證券諮詢業務活動涉及到股指期貨,我會也正在積極研究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活動的相關監管問題。目前,《試行辦法》僅規定,對於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活動的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等,將由我會另行規定予以明確。
問:如何打擊各類非法期貨諮詢活動?
答:《試行辦法》堅持我會既定的“期貨打非”政策和立場。對於我會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公司非法開展期貨諮詢活動的,我會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依法嚴肅查處。對於其他社會機構從事非法期貨諮詢活動,我會根據有關規定,將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問: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有哪些主要意見?
答:在《試行辦法》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階段,社會各方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議,總體持積極支持和肯定態度。其中的主要意見有:
一是建議適當減低期貨公司申請業務的財務門檻,如將淨資本從8000萬元降低到4500萬元,保證大部分期貨公司能夠參與。經過我們結合全國期貨公司近期的財務狀況再次測算,目前全國期貨公司註冊資本1億以上的約有90餘家,且隨著近年期貨公司實力的增強,比較容易達到《試行辦法》規定的財務要求,因此大部分期貨公司是能夠申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
二是建議調整《試行辦法》有關設定獨立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部門,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與有關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業務人員崗位獨立的規定。對此,我們研究後認為,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形態不同於期貨經紀業務,從新業務的統一規範管理的角度,有必要要求期貨公司設定獨立的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要求崗位獨立,職責分離主要是防止諮詢人員與相關業務人員崗位、職責不清,隨意兼職等不規範行為,但是對有其他業務部門人員在本職工作之外,為期貨投資諮詢服務提供支持、配合等情形,《試行辦法》並不禁止,但其他業務人員不能完全替代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
三是建議刪除或者調整《試行辦法》第19條要求期貨公司在提供交易諮詢服務時,“不得就市場行情的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的表述,意見認為該規定限制過嚴,業務活動中可能不能滿足客戶需求,且容易產生糾紛。
我們研究後採納了此意見,將規定調整為“不得就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旨在禁止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就未來期貨價格或者現貨價格向客戶提供類似“絕對”、“100%”的確定性判斷,防止誤導投資者。
四是建議在《試行辦法》第34條有關期貨信息傳播的規定中,增加“不得在信息傳播的過程中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內容。”我們研究認為該意見對進一步規範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很有必要,因此採納了該意見。
最後,我們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試行辦法》部分條款。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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