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就草案作了說明。

2021年10月19日訊息,草案二審稿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將本法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等提請會議審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大
制定背景,修訂信息,內容解讀,發展歷程,

制定背景

期貨市場通過價格發現、風險管理等功能,對於促進生產、流通、消費、分配循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得到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商品期貨交易總量連續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期貨及衍生品也蓬勃發展。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共上市70個期貨品種和22個期權品種,基本覆蓋主要產業類型和主要經濟活動環節。制定出台專門的期貨法,規範和促進期貨交易,更好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對於活躍商品流通、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法治建設不斷加強,《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等構成了相關法規制度體系,但位階不高,與我國期貨市場的現狀和下一步發展要求不相符。適時出台期貨法,有利於穩定交易者預期,規範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並與國際市場更好銜接。目前期貨市場體系不斷完善,市場運行較為穩定,為期貨法立法奠定了必要基礎,期貨法出台時機已基本成熟。

修訂信息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就草案作了說明。
草案重點圍繞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基本制度,期貨交易者保護制度,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的監管,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運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草案共14章173條,主要有以下內容:明確立法宗旨、原則和監管體制;系統規定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規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確立期貨交易者權益保護制度;規範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運行;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
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次草案二審稿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將本法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在本次審議的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中,增加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契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契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契約、互換契約和遠期契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明確期貨契約、期權契約的定義。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此次審議的草案取消對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的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草案還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
2022年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等提請會議審議。

內容解讀

制定期貨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期貨市場發展和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工作。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引導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制定期貨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總結期貨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貫徹好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著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夯實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法治基礎。
制定期貨法是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內在要求。目前,期貨市場已經與實體經濟相互融合,但市場發育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期貨上市品種有待進一步豐富,相關市場規則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交易者結構有待進一步最佳化,期貨經營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制定期貨法,建立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期貨品種上市機制,規範引導交易者公正、公平、有序參與,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質量,不斷提高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為形成具有更強創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產業鏈供應鏈提供更好服務。
制定期貨法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期貨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在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衝擊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發事件的考驗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期貨市場改革的深化,產品業務不斷創新,市場結構趨於複雜,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從法律層面保障整套風險防控體系的有效運行。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來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期貨市場的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夯實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制定期貨法是通過期貨市場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客觀需要。以主要期貨市場價格作為交易基準是國際大宗商品貿易的重要特徵。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貿易國,但我國期貨市場仍主要以境內交易者為主,形成的價格主要反映境內市場供求狀況,國際影響力不足,缺乏國際定價話語權。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開放向全面縱深推進,原油期貨、鐵礦石期貨等特定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允許外資控股境內期貨公司,境內機構也開始走出去。期貨市場雙向開放格局正在拓展深化,客觀上需要從法律層面對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路徑、跨境監管等作出安排,以提升期貨市場國際化水平,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發揮積極作用。

發展歷程

2021年9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二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栗戰書委員長會議建議,期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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