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從狹義上說,金融衍生產品 監管僅指外部監管,即國際金融組織、國家金融監管當局、行業協會、交易所 等外部監管者,為了保護市場有效運行而採取各種措施對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 易進行的監督和管理。從廣義上來說,金融衍生產品監管不僅包括外部監管, 還應當包括市場參與者對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的內部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 外文名: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監管,必要性,問題,制度的完善,

監管

美國總體上的法定監管模式是三層級監管。
1、政府監管層面
美國實行的是多頭監管模式。其中,聯邦儲備委員會監管銀行業,它 一般基於風險管理角度針對金融衍生產品進行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證券業,除負責監管所有證券外,也對一些與證券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也進行監管;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期貨行業,是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的主要機構,具有獨立的決策權,能夠行使權威監管手段。
2、行業自律組織監管層面
期貨業的自律組織是根據1974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對期貨行業的授權而成立的全國期貨行業協會。這種行業協調組織在衍生市場的監管體系中處於中間地位,其主要以“聯合體”或“協會”的形式出現,並以“行業自治、協調和自我管理”為宗旨,具有自治性、廣泛性和行業性特點。其職能主要包括:為政府的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宣傳造勢;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各種交易所的運行和市場交易情況;同一行業操守規範,強化衍生交易會員的標準;定期審核檢查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的財務會計賬戶並依此審核相應會員資質;普及客戶和會員的衍生交易知識,宣傳該協會的職能和作用;對衍生交易中出現的糾紛仲裁的權力。
3、交易所自我監管層面
交易所作為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場內交易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衍生市場管理體系最基本的管理與執行機構。美國經營金融衍生交易的交易所較多,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紐約期貨交易所等。作為美國的大多數交易所其宗旨都是服務性和非營利性的。其進行自我監管的職能主要包括:一是依照法定程式審核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活動和會員資格;二是監督控制交易場內的一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活動,包括衍生交易的種類、數量、品種、規模及價格水平,防止出現壟斷和操控交易的行為,保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透明、公開的前提下進行;三是制定交易所的規章和業務慣例及實施細則,監督實施相關行為準則;四是監督保證相關機構資本充足率,避免違規現象出現;五是對違規違章的交易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交易中出現的糾紛。

必要性

1.金融衍生產品的高風險性的要求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建立在外匯、利率、股票、債券等基本資金市場之上,它比外匯、股票、債券這些基本資產更靈活,適應性更強。它的出現本身是為了規避市場中存在的風險,能夠保證金融市場更加穩定的發展和運行。同時能夠使得市場參與者更加方便和快捷的進行融資,實現各個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壯大。但是,伴隨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也決定了其所具有的不同於一般金融產品的特點:即派生性、槓桿性和風險性等諸多特徵。尤其是其風險性更成為金融衍生產品的一大隱患。與傳統金融業務的風險相比,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特點是風險巨大、突然爆發、風險複雜、風險集中、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金融動盪。
2.抑制其負面影響的需要。
金融衍生產品的負面影響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市場參與者互相依賴加深,以及交易的集中,使各個市場間相互的聯動性加強,金融問題得以更快地傳播,進一步加深了系統不穩定性。二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方便了投機操作,增加了金融市場的投機性。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才能有效規範金融衍生產品,發揮其巨大的功能,抑制其負面影響,加強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
3.金融衍生產品國際化發展的要求。
金融衍生產品在全球的發展速度非常之快。不僅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速度不斷加快,而且交易活動也發展到歐洲、亞洲等國家和地區。全世界的大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以及著名對沖基金公司基本都參與到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市場當中。這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化的影響也必然要求對其進行完善的監管,才能防止其對實體經濟的進一步蠶食,重新恢復全球經濟的上行態勢。

問題

1.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管不完善。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方面禁止、限制性的規範居多,支持、鼓勵性的規範 較少。這是因為我國的監管當局對待金融衍生產品的態度是小心謹慎的,在開辦金融衍生業務之初的政策是嚴禁投機, 與其有關的絕大部分法規也是以禁止、限制性規範為主。我國現行的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法規,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若干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自律規則如《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定(2014年版)》組成,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存在重複監管或監管不到位的局面。
2.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模式存在問題。
我國基本上採用分業監管模式,證券保險銀行業監管當局各司其職。然而金融衍生交易往往涉及多個領域,若採用此種監管模式則需要三個部門之間的協調,會產生極高的協調成本,會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現監管措施上的真空。
3.自律型監管組織機構不完善。
金融衍生產品的整個行業自律監管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缺乏諸多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一,現階段的監管流於形式,真正起到的作用很小。第二自律組織的規定太過概括,沒有相關的細化規定和防範措施,成員一旦違規,自律組織沒法採取具體制裁措施來規制,最終也將導致導致其整體威信和影響力減弱。第三,自律組織的組織形式鬆散,內部管理不完善,人員素質較低。管理人員往往由監管機構派出,由於不了解相關行業的經營情況,難以對行業內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管理。

制度的完善

1.完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法規,將其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的總體框架,統一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督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的職權;其次,在統一的市場交易法規框架下,針對不同種類金融衍生品的個性化特徵分別制定更加細緻的管理辦法。
2.加強部門監管合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
考慮到我國現實情況,加強監管有必要在證券保險銀行業監管當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機制,解決監管效率低下,甚至是有可能出現的監管真空問題,防止因分業監管而影響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
3.完善我國自律型監管組織
明確自律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並賦予其相應的法定職能,包括制定會員準則,監管和審查會員資格及相應的處罰權,增強威信力與影響力。此外可以聘用一些對相關行業有一定了解,擁有專門知識的人才作為監管人員。
4.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應該深入研究會計處理方法和規範財務報告信息,對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嚴格規定,使投資者和監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價值和風險水平,建立相對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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