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審理

行政複議審理

行政複議審理,是指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的活動。它是行政複議的實質性審查階段,也是行政複議程式的關鍵和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作出複議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審理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view proceedings
依據,準備,

依據

行政複議審理的依據與行政訴訟審理的依據不同,在行政訴訟中審理依據受到了嚴格限制,規章以下的行政法淵源不能成為訴訟審理的依據,規章僅僅是行政訴訟中的參照,行政複議的審理依據則較為寬泛,幾乎所有行政法的正式淵源都是行政複議審理的依據,當然,在有關行政行為適當性審查中非正式的行政法淵源也是行政複議審理的依據。

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3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此條是對行政複議機關審理前準備的規定,規定了若干準備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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