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權

行政複議權,指當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的決定裁決,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依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充分保障納稅人的行政、司法救濟權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權
  • 屬性:依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 性質:直接集中的行政複議管轄模式
  • 特徵:在省以下實行省、市、縣
簡介,模式一,模式二,綜合分析,

簡介

行政複議權
行政複議管轄體制改革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如下因素:一是公正,樹立行政複議的公信力,這是行政複議生命力所在,為此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應當更加專業,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方式和工作運行模式應當從體制機構上保證公正性的要求;二是便民,更加方便民眾表達訴求,降低民眾訴求成本;三是將爭議和矛盾儘量化解在基層,通過行政複議管轄體制的改革,發揮基層行政複議機構作用;四是整合行政複議資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體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上述原則要求,全面集中行政複議權主要應當有以下兩種模式。我們將這兩種主要選擇的模式進行細化並對其優缺點進行分析評價。
模式一 直接集中的行政複議管轄模式

模式一

模式設計:在省以下實行省、市、縣(區)三級政府複議管轄,取消政府部門行政複議管轄權,行政相對人對鄉鎮、縣(區)、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複議請求,由上一級政府管轄;對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複議請求,由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管轄,政府工作部門對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複議管轄權也一併收到政府工作部門的本級政府,統一由本級政府管轄。為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辦案質量,保障政府行政複議的公正性,建議改變以往的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運行方式,在政府建立以法律專家為主、各界廣泛參與的行政複議委員會,實行行政複議調查權與議決權相分離,委員會辦公室與政府法制機構合署辦公,具體辦理案件調查等事項,案件決策權由委員會案件議決會議行使,委員會委員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形式議決行政複議決定。在這一模式下,由於政府行政複議工作量的增大,應當在法制機構增配專門分管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按合署辦公配置),為政府法制機構配備、充實、調劑行政複議人員,增加內部辦案機構。 在與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制度銜接上,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即對於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複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向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模式評價
直接集中模式的優點是:一是模式設計簡單明了,易於操作,不涉及與政府工作部門複雜的內部程式處理,避免與政府工作部門因對案件處理產生的分岐;二是便於將糾紛和矛盾化解在基層,也會提高基層解決矛盾的能力,也加強了基層法制機構建設;三是與訴訟和國家賠償的銜接不存在問題;四是有利於精簡人員,強化機構,使行政複議隊伍更加專業化,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質量;五是方便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降低複議機關辦案成本,提高行政複議效率,發揮出行政複議便民、高效的制度優勢。這一模式的缺點是:突破了《行政複議法》關於行政複議選擇管轄的框架規定。
模式二 間接集中的行政複議管轄模式

模式二

模式設計:省、市、縣(區)三級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定行政複議委員會,複議委員會實行複議案件立案、調查與議決相分離制度,複議案件由政府複議委員會集中受理,統一議決,案件調查工作由法定複議機關(政府或者部門具體完成,複議決定以各法定複議機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名義制發。試點成熟後,提請人大對《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取消部門複議權,實現行政複議權統一由政府行使的目的。這一模式下,複議委員會下設複議案件受理辦公室和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案件受理辦公室負責統一受理本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作複議機關的案件,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調查處理本級政府作複議機關的案件。案件受理辦公室受理申請人,對於本級政府作複議機關的案件,交由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調查處理;對於本級政府工作部門作複議機關的案件,交由有關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調查處理,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調查處理的複議案件統一報複議委員會議決。
模式評價
優點:一是在《行政複議法》的框架內實現行政複議權的實質集中,有利於維護人大和法律的權威;二是不改變部門複議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置,有利於發揮部門在複議中的專業和技術優勢。缺點:一是沒有實現複議管轄的根本性改革,政府決策、執行和監督三項權力相分離的要求落實的不徹底;二是可能導致縣(區)政府受理的複議案件數量減少,不符合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要求。

綜合分析

鑒於直接集中的複議管轄模式可以徹底解決條條管轄的體制弊端,符合決策、執行、監督三項權力相分離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並有利於精簡人員和複議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方便申請人申請複議。因此,我們傾向於採取模式一:直接集中的行政複議管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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