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行政複議中,行政複議機關與複議參加人以及其他參與人之間,為了解決行政爭議,根據行政複議法律規範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法律關係
- 性質:法律關係
- 屬性:法律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行政複議制度有如下特徵:
(1)行政複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的存在為前提。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管理權行使的具體表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往往直接涉及到作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影響其權利和義務,行政權的行使是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之間,往往因各種主客觀條件影響而出現不一致,爭議的出現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這種爭議的存在,決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複議制度,以解決爭議。
(2)行政複議是一種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引起的,複議機關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制度。相對人是主動的一方,作出有爭議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動的一方。行政複議之所以只能由行政相對人提出,是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直接作出行政決定、採取行政措施,而相對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卻無法以自身的力量得到補救,只有通過一定的途徑,由一定的國家機關來解決爭議。
(3)行政複議是一種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複議機關對作出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審查制度。這種制度具有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性質,對行政相對人來說則具有救濟的性質。
(4)行政複議是一種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的制度,這不同於司法審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所以司法審查一般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
(5)行政複議是一種嚴格按法定程式進行的行政活動,複議參加人的構成,參加人的權利義務,複議活動的步驟、過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複議法加以規範,不得偏離法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