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法定的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申請人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pplicant
  • 申請人:行政相對人
  • 行為:個人
  • 歸屬: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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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申請人要求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一種客觀形態。為了達到行政行政職權的目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人作為承受對象,這樣的人稱為行政相對人。凡是合法權益手具體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人都是行政相對人。
根據行政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直接與否,行政相對人又可以分為行政對象人和行政相關人。
行政對象人是直接承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如行政處罰中的受處罰人、行政許可中的申請人等。沒有行政對象人,具體行政行為就無法成立。具體行政行為在對行政對象人發生效力的同時,有時也對行政對象人的權益有關聯的人產生了影響,這種人稱為行政相關人。
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不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是行政對象人,但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影響行政對象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客觀上也對行政對象人以為的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因此,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人之間形成的關係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相關人之間形成了潛在的行政法律關係。無論行政對象人還是行政相關人,都應當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根據《行政複議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人甚至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組織。國家機關在作為行政管理對象時,可以作為機關法人稱為行政複議中的申請人。

行政行為侵害

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當事人是行政複議的申請人。但是在特定條件下,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也可能發生轉移。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形有:
(1)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2)有權申請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3)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起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人範圍

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為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都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裡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說,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為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為複議申請人。

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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