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指定管轄

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某一行政案件交由某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有管轄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案件指定管轄
  • 出處:《法學大辭典》
實行指定管轄的情形有二:一是由於發生了某種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特殊原因,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二是對某一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的雙方人民法院又協商不成的。前者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後者由爭議雙方法院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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