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在2003.08.11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規範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我院審判委員會第1282次會議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海事等專門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亦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本通知下發之前,海事法院已經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繼續由海事法院審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2003年8月11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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