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案件管轄,是指涉外行政案件由哪一國法院管轄和由該國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審理。一國法院對某涉外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而進行了管轄,構成不當管轄,侵害了具有管轄權國家的主權和司法權,其所作的對涉外行政案件的裁定或者判決得不到國際上承認和執行;一國法院對某涉外行政案件雖有管轄權,但該國某具體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該法院依據不當管轄所作的裁決,仍不具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應有的承認和執行。
在中國境內的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中國的人民法院管轄,任何別的國家和地區的法院都不能以中國行政機關為被告,審理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由中國哪一個法院和哪一級法院管轄審理,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此外,根據需要,有時還可適當參照中國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有的還要參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司法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