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於2021年9月1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17日
內容全文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 為增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規範性,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專業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海關、稅務、市場監管等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進行的培訓。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分類分級、實戰實用,堅持嚴格管理、精準高效。
  第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要適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需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以建設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為目標,教育引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初心使命,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行政執法效能。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的巨觀指導。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能力素質標準、執法行為規範、培訓辦法和規劃、培訓結果考核和運用制度等,指導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標準化制度化培訓機制,開展示範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培訓的要求,推進本地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有關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在機關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內容應當注重增強時代性、針對性和實用性,重點抓好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訓。
  思想政治素質培訓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突出習近平法治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教育。
  業務工作能力培訓應當包括掌握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專業知識,嚴格遵守執法程式,培養法律邏輯和法治思維,提升法律政策運用能力、防控風險能力、應急處突能力、民眾工作能力、科技套用能力、輿論引導能力和有關執法技能,強化心理和體能素質等內容。根據綜合執法需要,做到乾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
  職業道德水準培訓應當包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遵守執法行為準則,責任意識、擔當精神、鬥爭精神等內容。
  廉政警示教育培訓應當包括廉潔自律、執法紀律規矩、執法監督,執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七條 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統籌,嚴格落實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有關規定,做好與行政執法資格培訓的銜接。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初任培訓重在夯實基礎,應當適應新身份、新崗位的要求,突出政治訓練和行政執法基本知識、常用技能培訓。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培訓重在提高站位,應當適應抓執法工作、帶執法隊伍的要求,突出政治能力、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執行能力、依法辦事能力、現場控制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訓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重在規範履職,應當適應專業化、專門化、精細化要求,嚴格按照行業標準,突出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專業作風訓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職培訓重在及時跟進,應當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突出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新規定、新知識、新技能訓練。
  第八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以脫產培訓、崗位實訓為主,採取集中輪訓、專題培訓、線上學習等方式,充分發揮網路培訓優勢,鼓勵在職自學。根據多部門聯合執法需要可開展聯合培訓。
  突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特色,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培訓模式,開展大練兵、大比武、大競賽,靈活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方法,強化案例教學、現場教學和崗位練兵,增強培訓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從嚴管理,嚴肅政治紀律、課堂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等,嚴格過程管理和學員管理,加強風險防範,確保培訓安全。
  第十條 開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學分制、筆試、答辯、模擬操作等方式,重點考核實際執法能力。
  培訓考核結果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等的依據之一,由所在機關按有關規定記錄並存入幹部人事檔案。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相關培訓機構(基地)、師資隊伍、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建設,提高標準化水平。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建立並動態調整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機構(基地)名單,指導加強行政執法教學特色基地建設,指導培訓機構(基地)緊扣主責主業,突出行業特色,深化教學改革,加強規範管理,強化場所、設施、裝備、器材等支撐保障,最佳化考核評估,提高培訓質量。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有關培訓機構(基地)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注重選聘政治素質高、法治觀念強、法治素養深厚、執法經驗豐富、授課效果好的教師教官、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先進模範、業務骨幹充實師資隊伍;根據需要組織開發特色培訓課程,完善培訓課程體系,及時更新課程內容,建立並及時更新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清單,統籌建好用好網路學習平台;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教材體系建設,組織編寫不同科目培訓大綱。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編制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經費預算,嚴格落實培訓經費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為改進完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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