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

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

為加強市場監管所規範化、法治化建設,保障市場監管所依法履行職責,夯實市場監管基層基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並於2019年7月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政策全文,意見稿起草,

政策全文

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規範化、法治化建設,保障市場監管所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管理體制】市場監管所是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由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機構名稱】名稱統一為:XX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XX市場監督管理所。
第四條 【機構設定】市場監管所原則上按照鄉鎮(街道)等行政區劃設立,也可按照經濟區域設立。根據區域產業發展特點可設定專業監管所。市場監管所機構規格不低於副科級。
第五條 【設立程式】市場監管所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常住人口、市場主體、轄區面積、監管力量和工作需要等綜合確定,報縣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實行垂直管理的,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人員編制】市場監管所人員編制應為行政編制。市場監管所人員編制原則上依據本轄區常住人口數萬分之三的標準配備,也可按照市場主體數的一定比例配備,一般不少於5名。
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市場監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得執法。輔助人員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部門予以全額保障。
第七條 【所長配備】市場監管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所長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所長若干名。
第八條 【基本任務】市場監管所依法對轄區內市場主體和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主要職責】市場監管所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辦理有關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行政許可;
(三)依法開展市場監管領域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專項整治等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和產品質量的監管;
(四)承辦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簡易程式案件,承辦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一般程式案件;
(五)受理轄區內消費者的諮詢、投訴和舉報;
(六)參與市場監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場監管所的具體職責,由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轄區工作實際予以確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政行為】市場監管所在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以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管理制度】市場監管所應科學設定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黨建】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管所應設立基層黨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培訓制度】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業務知識、辦案技能等方面培訓。
第十四條 【規範化建設】市場監管所應統一規範標識,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按規定著裝,儀表規範,文明監管,高效服務。
第十五條 【業務用房】市場監管所建設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設項目應當納入當地城市或鄉鎮建設總體規劃,符合有關建設標準要求,業務用房相對獨立,功能設定科學,布局合理,滿足需要。
第十六條 【設施裝備】縣級人民政府應保障市場監管所執法車輛、專業技術車輛,配備監管執法、檢驗檢測、突發事件應對等執法裝備,配備必要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基礎網路,提升裝備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七條 【經費保障】市場監管所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政策,健全職業風險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按照國家規定的經費項目和標準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全額保障。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市場監管所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通過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公開政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獎懲制度】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執行範圍】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其他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派出機構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

意見稿起草

《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建設,推進市場監管所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我們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起草必要性
市場監管幹部隊伍重心在基層,基層活則全局活,發揮市場監管隊伍優勢,關鍵在於夯實基層基礎,打造一支本領過硬的基層幹部隊伍。市場監管所是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層組織,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承擔市場監管領域直接面向市場的監管執法職責,在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守護人民民眾安全底線、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隨著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監管體制機制發生了新的變化,市場監管所在機構設定、職責任務、人員配備等方面的問題凸顯,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出台法規性檔案,理順市場監管基層體制機制。制定《條例》,有利於促進市場監管所的法治化、規範化建設,發揮市場監管所基礎性監管的職能作用,提升市場監管工作的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條例》起草原則
一是堅持規範立法。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精神,嚴守立法程式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等檔案精神,同時參考借鑑《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組織開展修訂起草工作。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在起草過程中,起草組先後赴北京、廣東、上海、江西、河南等地進行調研,聽取市場監管系統各層級各條線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建議,全面了解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後基層面臨的實際情況。針對改革後市場監管所面臨的人員編制短缺、基層建設不規範等突出問題,在《條例》中予以明確,著力提升市場監管所的規範化建設水平,解決基層實際困難。
三是堅持統籌全局。《條例》是國家層面對市場監管所規範化建設的頂層設計,既要從地域上考慮東、中、西部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也要從職能上考慮各項市場監管工作的有效落實。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徵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建議,能夠以法規形式統一規定的,寫入《條例》內容。對於不宜“一刀切”的條款,為各地制度創新留有餘地。
四是堅持與時俱進。《條例》是市場監管所建設長遠的制度規範,要充分考慮市場監管事業改革發展方向,著力在管理機制、職責任務、監管方式、信息化建設等關鍵環節做好頂層設計。
三、《條例》重點內容
《條例》共2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管理體制。《條例》明確了市場監管所作為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的體制。《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整合市場監管領域在鄉鎮(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資源,作為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堅持市場監管所派出體制符合綜合執法改革精神。
二是明確機構設定方式。為貫徹落實監管執法職責,加強對鄉鎮(街道)市場主體的監管,市場監管所原則上按照行政區域設定。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和重點領域監管的實際需要,允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經濟區域設定。同時,明確了市場監管所設立、撤銷、變更等報批程式,規範了市場監管所的名稱。
三是明確人員配備要求。考慮行政執法需要,強調市場監管所使用行政編制。在人員配置上,按轄區常住人口數萬分之三的標準配備,根據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也可按照市場主體一定比例配備人員,明確了市場監管所的最低編制數,確保監管執法力量充足。同時,根據市場監管所實際工作需要,聘用輔助人員,承擔日常事務性工作,保障市場監管所各項職能任務的貫徹落實。
四是明確職責任務。市場監管所負責基礎性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分三類,即基礎性監管、執法辦案和處理投訴舉報。考慮到各地市場主體呈現不同特點,監管方式和監管內容隨著市場主體發展變化不斷創新,為了保障《條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適用性,主要職責部分僅從職責框架上進行了規定,各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和監管特點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所具體職責任務。
五是明確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義。為規範市場監管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條例》明確了市場監管所應以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六是明確內部管理規範。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執法工作,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對教育培訓提出要求,著力解決基層幹部能力不足問題。加強市場監管所規範化建設,樹立良好形象,提升市場監管部門的規範性和權威性。
七是明確基層基礎保障。保障市場監管所辦公用房,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辦公和執法裝備,滿足基層監管執法所需。加強經費保障,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市場監管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經費項目和標準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全額保障。
八是明確獎懲制度。強調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對取得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的予以追責處分。規範基層監管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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