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職位設定與職務序列
  • 第三章:招聘
崗位特點,職務序列,考核任免,試行辦法,

崗位特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職務序列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其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督辦:十五級至十級;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考核任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試行辦法

截止到2016年,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尚處於部分部門和部分地區的試點階段。
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建設高素質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號),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所屬執法單位中主要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上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規範、效能的原則,堅持激勵保障與監督約束並重,實行統籌調度、分類管理。
第四條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執法單位中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的界定及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
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執法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定與職務序列
第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執法內容和管理需要劃分為若干職組,職組可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職系。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編制職位目錄,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組、職系、職位設定情況進行明確。各執法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編制職位說明,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位的主要職責、任職條件等予以明確。
第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統稱為執法員,根據任職條件、年功和工作業績要求,劃分為7個職級,由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二級執法員、三級執法員、四級執法員、五級執法員、六級執法員、七級執法員。
根據工作實際及對公務員學歷、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在行政執法類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級間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
第七條一、二級執法員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職數由執法單位的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其中,一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3.5%,二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15%。
三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實行任職條件管理。
第三章招聘
第八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採用公開招聘的方式。
第九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一般從本職組(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有必要的,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從六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第十條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
第十一條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根據職位要求設定資格條件,不得設定與招聘職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要求的基本資格條件按如下規定設定:
(一)學歷學位:見習執法員要求不低於高中、中專學歷,助理執法員要求不低於大專學歷;七級執法員要求不低於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六級執法員要求不低於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二)年齡:30周歲以下;
(三)專業:除職位說明有明確專業要求的職位外,原則上不設
專業限制。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招聘考試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執法基本素質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內容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根據職位需求,可加試專業執法知識。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組織方式、許可權、程式等按照本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職務任免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要求的任職條件,並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招聘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
(三)轉任、掛職鍛鍊的;
(四)晉升或降低職級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時,應按規定確定其職級和薪級。
新招聘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按應聘職位明確的職級和入職薪級任職定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有關規定確定職級和入職薪級。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有關規定確定考察對象;
(二)根據職位要求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任職時間,參照《黨政領導乾
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免職的條件和程式,按照公務員
免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職級升降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具備如下基本資格
條件:
(一)基本任職年限:晉升一、二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5年以上;晉升三、四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4年以上;晉升五至七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3年以上;晉升助理執法員的,須任見習執法員滿2年以上;
(二)考核情況:平時考核記錄良好,在任現職級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或任現職級超過基本任職年限滿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等次;
(三)執法業務水平測試合格。
第二十五條晉升一、二級執法員職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後辦理任職手續。其中晉升一級執法員和晉升市直單位二級執法員的,須在任職前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晉升三級執法員以下職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所在執法單位提出任職建議;
(二)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辦理任職手續,並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備案。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可以破格晉升。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得越級晉升職級。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降職,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降職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被降職後,在新的職級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現和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
第六章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鈎的薪級工資制度,每一職級對應若干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準。各薪級工資標準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薪級表予以明確,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薪級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的對應關係,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保持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並在薪級表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鈎,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範圍內晉升1個薪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升薪級。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時,其薪級調整為新任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降職時,其薪級調整為降低後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三級執法員以上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每滿3年增加1個所在薪級與下一薪級的
工資級差標準;在增加了薪級工資級差標準後晉升職級的,按其薪級
與增加額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職級對應的薪級後晉升一個薪級。四級執
法員以下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其工資不再晉升。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休假,按照公務員休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類委任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時的薪級工資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確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綜合管理類委任制公務員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確定和調整。
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並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薪級掛鈎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交流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為轉任、掛職鍛鍊。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適用調任。
第三十九條除專業性較強不適合交流的崗位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的,應轉任至行政執法類其它崗位工作。
有條件的執法單位主管部門,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地域、跨執法單位交流,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執法單位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部門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不同主管部門的執法單位間交流。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或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和擬進入職位要求的任職資格條件,屬於跨主管部門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以上,屬於同一主管部門內部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為科員,任職時間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轉任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其所需具備的基本薪級條件按如下規定確定: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副科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9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副科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正科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13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正科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副處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20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副處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第四十三條具備如下薪級條件及其它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參加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薪級為18級以上的,可參加副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薪級為22級以上的,可參加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薪級為27級以上的,可參加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除可按本14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參加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外,還可按下列規定參加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其它級別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
入職薪級在20級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入職薪級在30級以上的,可列入副處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入職薪級在40級以上的,可列入正處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其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
第四十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其職級確定為擬進入職系的最低職級,薪級確定為該職級對應的起點薪級。
第四十七條其他職類公務員具備擬進入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其中,連續任本市行政執法單位中的各級領導職務滿3年以上且轉任前仍在任的,根據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總額,按就近就高原則確定其薪級,並根據該薪級確定其職級;其他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定為七級執法員,薪級定為6級,大專學歷的,定為助理執法員,薪級定為3級。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按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程式執行;其它跨職類轉任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按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三)按管理許可權核准或備案;
(四)辦理轉任手續。
第四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掛職鍛鍊,按照公務員掛職鍛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其它
第五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培訓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委任制公務員辭職辭退,按照公務員辭職辭退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解除聘任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迴避、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爭議的,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參照本試行辦法管理。
第五十五條本試行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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