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是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進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範和導向作用、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和評價,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制定的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內容解讀,

制定依據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經信規範〔2022〕3號)第二十一條 (各區政策):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各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鼓勵各區政府對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政策匹配和資金扶持,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規定的具備申請資格的企業有什麼條件?
申請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設立,在本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發展積體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慧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能持續支撐企業技術創新;能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開放式創新體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有較高且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聚焦國家和市場重大需求領域,在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技術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五)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在本行業發揮技術引領和促進作用。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的符合條件的企業的指標要求是什麼?
申請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低於3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為根據企業規模和參考行業係數計算後的值,具體系數另行發布;
(二)企業上一年度擁有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和研發軟體購置費不低於20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人員不低於20人;
(四)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智慧財產權不少於2件(醫藥製造業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智慧財產權、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註冊證書等不少於2件)。
  五、《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時間和申報材料?
  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申報材料及時間以區商務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六、《管理辦法》規定如何評審和認定?
  區商務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企業,由區商務委組織專家評審,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估,擬定認定名單,最後經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商務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認定不影響結果的項目,經區商務委黨組討論研究決定後正式發文。
  七、《管理辦法》規定的評價有哪些標準?
  經評審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每兩年一次的評價工作。上一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以及評價前兩個年度內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可以免於該次評價。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工作通知由區商務委另行發布。
  八、《管理辦法》對撤銷有何規定?
經認定的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撤銷其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滿足企業技術中心條件;
(七)提供虛假材料。
因上述情況被撤銷資格的,企業自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區商務委每年及時對確定撤銷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名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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