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資助專利申請費用實施細則

蘭州市資助專利申請費用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支持蘭州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鼓勵專利申請,促進蘭州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蘭科字[2004]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國內專利均可依本細則申請資助:
(一)蘭州市轄區內各級黨政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戶籍並在我市工作、學習的個人;
(三)在蘭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其他在蘭州工作持有《暫住證》的人員,其申請的專利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也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三條 專利申請費用由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中列支,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資助專利申請費用總額確定資助計畫,費用控制在當年專利申請費用總額範圍之內。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資助資金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蘭州市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申請請求書和說明書摘要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開具的繳納費用收據原件和複印件;
(四)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代理費用收據原件和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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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需出具委託證明;委託他人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需出具委託證明和雙方身份證及複印件;個人共同專利權人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需出具共同人委託證明; 
(六)申請單位的法人執照複印件,申請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五條 資助額度為職務發明專利每件不超過1200元人民幣,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實用新型專利每件不超過500元人民幣,外觀設計專利每件不超過3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在我市中國小就讀的學生申請專利的,資助額度可適當增加, 並應出具其所在學校和教育部門的意見書。
第七條 申報審批程式:
(一)申報人可隨時向所在單位專利主管部門或所在縣區專利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及有關資料;
(二)專利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應出具意見書,並提交至市知識產權局;
(三)市知識產權局按規定程式組織審批工作;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局通知申請人領取專利申請資助資金。
第八條 申請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批。
第九條 申請專利費用資助應在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之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於資助範圍;
(三)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材料不齊全;
(五)有專利權爭議;
(六)已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單位同類性質的資助;
(七)共同專利權人均為單位的。
第十一條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接受一次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第十二條 同一年度資助的專利申請,同一單位不超過十項,同一個人不超過五項。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四條 專利進行PCT申請的,只資助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等WIPO組織主要成員的專利,每項專利申請一次性資助5000至6000元,具體辦法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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