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蘭州市專利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蘭政發[2003]21號)的精神,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利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蘭州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蘭政發[2000]6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批准設立,並用於推動我市各項專利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財政投入;
(二)接受捐贈;
(三)其他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符合蘭州地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能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重大專利技術在本地區的轉化與實施。
(三)專利權維護。
(四)專利信息化建設。
(五)專利業務培訓。
(六)專利知識宣傳與普及。
(七)專利成果的展示、交易等活動。
(八)專利管理服務體系建設。
(九)獎勵在專利領域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其他有關專利活動。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專利專項資金以合理有效、科學管理、嚴格監督為原則。
第六條 建立預決算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七條 根據當年可支配資金總額,結合當年工作重點,確定各項經費比例,合理制定預算,報市科技局核准並進行監督。
如當年資金出現結餘,則留轉下年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資助專利申請的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項資助的受益人。
第九條 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接受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市知識產權局應對資助資金進行財務監管與指導。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九)項所稱獎勵單位的經費只能用於開展專利工作,不得發給個人。
第十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市知識產權局有權將資助資金全數收回,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也應參照本辦法設立、安排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專利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蘭州市專利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蘭政發[2003]21號)的精神,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利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蘭州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蘭政發[2000]6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批准設立,並用於推動我市各項專利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財政投入;
(二)接受捐贈;
(三)其他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符合蘭州地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能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重大專利技術在本地區的轉化與實施。
(三)專利權維護。
(四)專利信息化建設。
(五)專利業務培訓。
(六)專利知識宣傳與普及。
(七)專利成果的展示、交易等活動。
(八)專利管理服務體系建設。
(九)獎勵在專利領域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其他有關專利活動。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專利專項資金以合理有效、科學管理、嚴格監督為原則。
第六條 建立預決算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七條 根據當年可支配資金總額,結合當年工作重點,確定各項經費比例,合理制定預算,報市科技局核准並進行監督。
如當年資金出現結餘,則留轉下年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資助專利申請的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項資助的受益人。
第九條 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接受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市知識產權局應對資助資金進行財務監管與指導。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九)項所稱獎勵單位的經費只能用於開展專利工作,不得發給個人。
第十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市知識產權局有權將資助資金全數收回,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也應參照本辦法設立、安排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專利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