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Nei Monggol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積極性,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和質量,促進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的已經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提出專利費用資助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專利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套用前景,符合自治區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範圍為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申請資助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申請專利所處的不同階段,選擇相應的申請資助方式,獲得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所在盟市專利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
2、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交單位法人證件(複印件)和單位證明,申請資助的個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3、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複印件)及有關檔案材料(複印件)。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與憑證必須真實可靠,複印件須留存的要驗鑒相應的原件。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申請資格;資助金已經支付的要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經自治區科技廳批准後,資助單位的資金以轉帳的方式劃轉,資助個人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七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程式包括:
1、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於“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支持的範圍,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審查:報送的檔案、資料和表格是否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並符合要求;
3、對受理並經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自治區科技廳將組織有關專家定期進行集中評審,並按程式將評審結果反饋給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
4、經審查批准予以資助的申請,自治區科技廳將按程式通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資助手續。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內蒙古自治區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擠占挪用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條 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的已經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提出專利費用資助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專利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套用前景,符合自治區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範圍為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申請資助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申請專利所處的不同階段,選擇相應的申請資助方式,獲得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所在盟市專利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
2、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交單位法人證件(複印件)和單位證明,申請資助的個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3、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複印件)及有關檔案材料(複印件)。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與憑證必須真實可靠,複印件須留存的要驗鑒相應的原件。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申請資格;資助金已經支付的要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經自治區科技廳批准後,資助單位的資金以轉帳的方式劃轉,資助個人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七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程式包括:
1、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於“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支持的範圍,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審查:報送的檔案、資料和表格是否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並符合要求;
3、對受理並經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自治區科技廳將組織有關專家定期進行集中評審,並按程式將評審結果反饋給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
4、經審查批准予以資助的申請,自治區科技廳將按程式通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資助手續。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內蒙古自治區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擠占挪用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