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強化環境空氣品質目標管理,落實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履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共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蕪湖市行政區域內各考核區域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前款所稱考核區域按考核點位所屬鎮(街道)確定,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單設考核點位參與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第三條 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獎懲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環境空氣品質分值綜合考慮PM2.5、PM10兩項指標。
第五條 PM10 和PM2.5排名按濃度從小到大確定名次。
PM10濃度(或PM2.5濃度)相同時,按PM2.5濃度(或PM10濃度)的名次先後順序確定名次。
環境空氣品質分值的計算方法是:
當月環境空氣品質分值=當月PM2.5 濃度排名名次×0.75+當月PM10 濃度排名名次×0.25。
第六條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審核匯總後,於每月10日前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第七條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影響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排名判定為末位。
第八條 當月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有效性規定:
每月參與統計的有效日均濃度最低不少於27天(二月份不少於25天),全年參與統計的有效日均濃度最低不少於324天。
當不滿足上述有效性規定時,以該點位所在的縣(市、區、開發區)當日單項指標濃度最高點位數據作為該點位當日濃度。
第九條 考核區域按照當月環境空氣品質分值從低向高進行排名。
第十條 對考核區域生態補償實行分類排名,分類預警和約談,以及分類經濟獎懲。結合區域差異,將考核區域點位分三類,一類點位32個,二類點位35個,三類點位5個,分類情況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分類排名。按照考核區域點位(含三類)、一類點位、二類點位進行分類排名。其中,環境空氣品質連續三個月前五名的,由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二條 分類預警和約談。按照考核區域點位(含三類)、一類點位、二類點位進行分類預警和約談。
(一)對連續兩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向其所在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發警示函,進行預警提示。
(二)對連續三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約談所在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及相關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其中連續三個月排名末位的鎮(街道)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並做出整改承諾。
對環境空氣品質排名靠後,且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品質持續退化、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視不夠和重點環境問題整治不力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分類經濟獎懲。
一類點位中,對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給予獎補,排名第一位的,獎補3萬元,排名每靠後一位,獎補資金遞減0.5萬元;對每月排名後五位的點位分別給予罰扣,排名倒數第一位的,罰扣3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罰扣資金遞減0.5萬元。
二類點位中,對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給予獎補,排名第一位的,獎補3萬元,排名每靠後一位,獎補資金遞減0.5萬元;對每月排名後五位的點位分別給予罰扣,排名倒數第一位的,罰扣3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罰扣資金遞減0.5萬元。
三類點位中,對每月在全市點位中排名前5名的,獎補2萬元;對每月在全市點位中排名後5名的,罰扣2萬元。
當出現並列排名時,獎懲資金從高執行。
第十四條 豁免條件。上述排名倒數的區域,若當月PM2.5達到所屬縣(市)、區和開發區當月目標值且達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免於預警、約談和經濟懲罰。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獎懲資金的核算,結果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通過年終結算、直接收繳或支付等方式與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財政局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獎懲資金清算。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按季公布本市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生態補償措施,對本轄區內各鎮(街道)及開發區環境空氣品質開展生態補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前考核區域的空氣品質數據僅排名通報,不施行預警、約談和經濟獎懲,7月1日起正式施行預警、約談和經濟獎懲。

印發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4月30日

政策解讀

為了各級各部門更好地了解《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主要內容,做好解讀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起草背景
根據《蕪湖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蕪政辦秘〔2018〕302號)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實現市縣鎮三級監測點位全覆蓋。2018年,我市投入6000餘萬元,建設了覆蓋全市所有鎮(街道)的國標空氣站點。
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強化環境空氣品質目標管理,落實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氣品質改善的主體責任,參照其他地區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在徵求各縣(市、區)、開發區及市財政局的意見的基礎上,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二、對象範圍
《辦法》考核範圍為蕪湖市行政區域各鎮(街道),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單設考核點位參與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三、主要內容
《辦法》綜合考慮全市鎮(街道)的區位差異、經濟水平高低和空氣品質改善壓力大小等因素,通過PM2.5和PM10兩項指標的排名計分,按月實施分類排名、分類預警和約談、以及分類經濟獎懲的生態補償措施。其中,對每月排名前五位的鎮(街道),給予經濟獎勵,對排名後五位的鎮(街道),實施經濟懲罰;對連續月排名靠後的進行預警或約談。
此外,為了體現獎懲措施的科學性,並鼓勵各地提前達標,設定了豁免條件,即上述排名倒數的區域,若當月PM2.5達到所屬縣(市、區、開發區)當月目標值且達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免於預警、約談和經濟懲罰。同時,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生態補償措施,對本轄區內各鎮(街道)及開發區環境空氣品質開展生態補償。
2020年6月30日前為空氣站點試運行期,在此期間,各考核區域的空氣品質數據僅排名通報,不施行預警、約談和經濟獎懲,7月1日起正式施行預警、約談和經濟獎懲。考慮生態補償首次細化至鎮(街道),本辦法有效期暫定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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