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

《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是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要求,切實加強全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管理,持續鞏固改善全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我廳草擬了《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已編制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1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城市環境空氣品質保護較好地區,促進環境空氣品質較差地區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根據《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市(州)之間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條﹝實施對象﹞ 生態補償實施對象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條﹝核算指標﹞ 生態補償核算指標為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和細顆粒物濃度,指標數據來源為該城市當年度所有國控自動監測站的有效數據。
第四條﹝指標閾值﹞ 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和細顆粒物濃度補償閾值均為國家下達貴州省當年該項指標的目標值。
第五條﹝補償資金總額﹞全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總額為 2000 萬元,其中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占比80%(1600 萬元),細顆粒物補償資金占比 20%(400 萬元)。
第六條﹝補償原則﹞ 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高於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低於補償閾值的,按高出或低出百分點比例分享生態補償資金;反之,則按百分- 2 -點比例繳納生態補償資金。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或細顆粒物濃度等於補償閾值的,既不分享也不繳納生態補償資金。若所有中心城市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均高於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均低於補償閾值,當年該項指標生態補償資金則由省級財政出資;若所有中心城市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均低於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均高於補償閾值,收繳的該項指標生態補償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用於全省大氣污染防治。銅仁市鑒於外源輸入影響,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另加 0.1 個百分點後參與計算。
第七條﹝計算方式﹞ 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為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與細顆粒物補償資金之和。
第八條﹝懲罰情形﹞ 若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度出現 1 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或環境空氣品質全年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二級標準或省規定標準的,不能參與分享當年生態補償資金。
第九條﹝資金核算﹞ 每年年初,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動監測站監測結果,核算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並將結果抄送省財政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條﹝資金繳納和使用﹞市(州)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核算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結果後,需繳納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的市- 3 -(州)人民政府,應在 1 個月之內,將需繳納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足額匯入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的,省財政部門將從轉移支付里扣除。第十條﹝資金使用﹞ 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只能用於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相關的大氣污染治理、噪聲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生態環境監管、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附屬檔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計算方法一、第 i 個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總額(Mi)由該市(州)中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優)和細顆粒物補償資金(細)兩部分組成:(單位:萬元) = 優 + 細 (1)
二、各市(州)中心城市當年度優值計算如下:(單位:萬元)優 = 優 × 1600 (4)優 = 優 − 優1 優 − 優 + 2 優 − 優 +⋅⋅⋅+ 優 − 優× 100%(5)其中,優為第 i 箇中心城市優良天數比率補償係數,分享取正值,繳納取負值;優為第i 箇中心城市當年度實際優良天數比率;1 優~優為全高於或全低於優良天數比率補償閾值(優)的中心城市當年度實際優良天數比率。
三、各市(州)中心城市當年度細值計算如下:(單位:萬元)細 = 細 × 400 (7)細 = 細 − 細1 細 − 細 + 2 細 − 細 +⋅⋅⋅+ 細 − 細× 100%(8)- 5 -其中,細為第 i 箇中心城市細顆粒物補償係數,分享取正值,繳納取負值;細為第i 箇中心城市當年度實際細顆粒物濃度;1 細~細為全高於或全低於細顆粒物濃度補償閾值(細)的中心城市當年度實際細顆粒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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