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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強化環境空氣品質目標管理,不斷最佳化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履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共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蕪湖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縣級補償區域、鎮級補償區域分別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一)縣級補償區域為9個縣市區(開發區):無為市、南陵縣、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蕪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灣沚區、繁昌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
(二)鎮級補償區域為71個鎮(街道),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單設點位參與空氣品質生態補償。鎮級生態補償區域名單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選取PM2.5、PM10兩項指標,按靜態、動態計算單項指標得分,綜合得分按PM2.5得分占75%、PM10得分占25%計算。
靜態得分。根據PM2.5(PM10)絕對值,公式為:(補償區域中絕對值最大值-該區域絕對值實際值)/(補償區域中絕對值最大值-補償區域絕對值最小值)×40+60。
動態得分。根據PM2.5(PM10)同比變化率,公式為:(該區域降幅實際值-補償區域中降幅最小值)/(補償區域中降幅最大值-補償區域中降幅最小值)×40+60。
前一年該區域PM2.5(PM10)年平均濃度達到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當年按照靜態得分占70%,動態得分占30%計算;前一年該區域PM2.5(PM10)年平均濃度超過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當年按照靜態得分占50%,動態得分占50%計算。
第四條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由安徽省蕪湖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審核匯總後,按期加蓋單位公章抄送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條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影響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綜合得分直接判定為末位。
第六條 當月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有效性規定:
每月參與統計的有效日均濃度最低不少於27天(二月份不少於25天),全年參與統計的有效日均濃度最低不少於324天。
當不滿足上述有效性規定時,以該點位所在的縣市區、開發區當日單項指標濃度最高點位數據作為該點位當日濃度。
第七條 按照綜合得分從高向低進行排名。
第八條 縣級補償區域按季度、年度分別排名,採取經濟獎懲、預警、約談等方式進行。
(一)對每季度排名前兩位的給予獎補,排名第一位的,獎補100萬元,排名第二位的,獎補60萬元;對每季度排名後兩位的給予罰扣,排名倒數第一位的,罰扣100萬元,排名倒數第二位的,罰扣60萬元。
(二)對年度排名首位的額外獎補500萬元,排名末位的額外罰扣500萬元。
(三)對連續兩個季度排名末位的,由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預警函。
(四)對連續三個季度排名末位且同比反彈的,由市分管負責同志對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
(五)對全年排名末位且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任務的,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被約談的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並做出整改承諾。
第九條 鎮級補償區域分為一類點位33個,二類點位39個,按月分類排名,採取分類經濟獎懲、預警、約談等方式進行。
(一)對每月排名前十位的給予獎補,排名第一位的,獎補10萬元,排名每靠後一位,獎補資金遞減1萬元;對每月排名後十位的點位分別給予罰扣,排名倒數第一位的,罰扣1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罰扣資金遞減1萬元。當出現並列排名時,獎懲資金均從高執行。
(二)對連續兩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十名的,由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向其所在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發預警函。
(三)對連續三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由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相關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
(四)對連續四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對所在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及相關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鎮(街道)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並做出整改承諾。
第十條 豁免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經濟懲罰、預警和約談:
(一)各縣市區、開發區季度排名後兩位的,當季度PM2.5不超過20微克/立方米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於3%。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年度排名末位的,當年PM2.5不超過當年全市國控站點平均值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於3%。
(三)各鎮(街道)排名後十位的,當月PM2.5不超過20微克/立方米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於3%。
第十一條 對環境空氣品質排名靠後,且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品質持續退化、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視不夠和重點環境問題整治不力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鎮(街道),由有關監管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獎懲資金的核算,結果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通過年終結算、直接收繳或支付等方式與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財政局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獎懲資金清算。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每半年公布本市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生態補償措施,對本轄區內各鎮(街道)及開發區環境空氣品質開展生態補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蕪湖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蕪政辦秘〔2022〕1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以來,我市針對生態補償工作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在全省率先實施鎮(街道)空氣品質生態補償。實施以來,該項機制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推動各地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在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發揮了很好的激勵引導作用,補償機制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初步顯現。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印發實施,對“十四五”時期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全面部署。為貫徹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針,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寬廣度”的要求,在總結補償機制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對現行補償機制進行了修訂,確保以更高標準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完善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的應有之義。三是強化環境空氣品質目標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氣品質改善的主體責任的有效手段。
隨著全市空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我市未來治理空間和減排潛力越來越小,大氣污染治理逐漸進入深水區,需要更加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將生態補償對象層次細化、補償範圍擴大、補償算法完善,形成符合蕪湖市實際情況的空氣品質補償機制。
三、檔案起草過程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徵求了各縣市區、開發區及市財政局、市自規局、市司法局等單位意見。2022年1月25日,市司法局書面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委督查辦和市財政局等單位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於2022年2月17日通過了市司法局審查。2022年3月2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以市政府辦名義(蕪政辦秘〔2022〕12號)正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最佳化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強化環境空氣品質目標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氣品質改善的主體責任,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確保我市空氣品質持續改善。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計算方法、生態補償措施、附則四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內容是闡明本辦法的目的、考核範圍及考核原則,其中考核範圍分為縣級補償區域和鎮級補償區域,分別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縣級補償區域為9個縣市區(開發區)。無為市、南陵縣、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蕪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灣沚區、繁昌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
鎮級補償區域為71個鎮(街道),其中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單設點位參與空氣品質生態補償,由經濟技術開發區託管。
第二部分“計算方法”:主要內容是明確空氣品質生態補償的分值計算方法,綜合考慮 PM2.5、PM10兩項指標,通過動靜態得分加權求和得出各地環境空氣品質分值。
第三部分“生態補償措施”:明確縣級補償區域和鎮級補償區域的生態補償措施,分為經濟獎懲、預警、約談等三種方式。
縣級補償區域按季度、年度分別排名,對每季度排名前兩位和後兩位的分別給予資金獎補和罰扣,獎補(罰扣)金額最高達100萬元,此外對年度排名首位的額外獎補500萬元,排名末位的額外罰扣500萬元。對連續兩個季度排名末位的,實施預警;對連續三個季度排名末位且同比反彈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對全年排名末位且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任務的,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
鎮級補償區域分為一類點位33個,二類點位39個,按月分類排名,對每月排名前十位和後十位分別實施資金獎補和罰扣,獎補(罰扣)金額1-10萬不等。對連續兩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十名的,實施預警;對連續三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由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公開約談;對連續四個月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後五名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進行公開約談。
第四部分“附則”: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年度排名的,從每年1月1日起計算整年分值。
六、創新舉措
一是細化了補償層次,科學傳導考核壓力。老辦法中,未對各縣級地方政府開展補償,縣級地方政府主動開展治理、爭取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足,新辦法中,細化了補償層次,從縣級、鎮級兩個層次分類開展補償,與現有行政考核體系相呼應,有利於強化縣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二是最佳化了豁免條件,鼓勵持續改善。在老辦法僅有靜態豁免條件的基礎上,採納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見,增加了動態豁免條件,實現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在全市形成“比學趕超”協同治理的良性局面。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廣泛宣傳。充分利用市政府網站、主流新聞媒體及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深入宣傳解讀《辦法》,加快市民了解參與大氣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加強溝通。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定期核算考核區域環境空氣品質補償資金情況,依法依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強化管理。各考核區域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