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過程
2010年1月21日,《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部長李毅中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2號予以
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對《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補充了有關法律適用的內容,明確電子菸等新型菸草適用性。
2023年5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1號公布《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檔案全文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2023年5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1號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菸草專賣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菸草專賣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菸草專賣局管轄。
第七條 縣級菸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菸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國家菸草專賣局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兩個以上菸草專賣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菸草專賣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指定管轄。
第九條 菸草專賣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菸草專賣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局。
受移送的菸草專賣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菸草專賣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菸草專賣局管轄的案件。
菸草專賣局認為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菸草專賣局管轄。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菸草專賣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菸草專賣局管轄。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其他菸草專賣局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並應當出具協助函。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菸草專賣局或者有關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需要郵政、電信、銀行、交通運輸管理等單位予以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菸草專賣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菸草專賣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菸草專賣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公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菸草專賣局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主動迴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迴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菸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審查。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決定;菸草專賣局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二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菸草專賣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菸草專賣局應當採納。
菸草專賣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菸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簡易程式
第三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情況。
前款規定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繳納方式及期限、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菸草專賣局名稱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2日內報本菸草專賣局備案。菸草專賣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章 普通程式
第一節 立 案
第三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菸草專賣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及時立案。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自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菸草專賣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並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審核批准。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局應當立即查處,並在查處後7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菸草專賣局應當在7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三十七條 對於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菸草專賣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者移送機關。
菸草專賣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情況立卷歸檔。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三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
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菸草專賣局出具的協助函。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複印、複製、摘抄、拍照,並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複印件、複製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第四十條 提取物證應噹噹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並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
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執法人員提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筆錄,並附電子數據清單,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依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附情況說明,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持有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並製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四十四條 需要對菸草專賣品的真偽等專門事項進行鑑定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委託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菸草質量檢測機構實施,並出具載明委託鑑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鑑定書。
第四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現場筆錄並交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菸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後,分別交當事人和本菸草專賣局。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四十七條 對於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7日內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採取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鑑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決定是否對該涉嫌違法行為一併進行調查。
第四十九條 調查終結的,執法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等內容。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五十條 菸草專賣局的專賣執法機構在將案件處理審批表報送本局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應當先由本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進行法制審核並簽署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菸草專賣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綜合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等決定。對於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的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的印章。
第五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0日內不能作出的,經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重大、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由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決定延期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鑑定、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根據本規定第四十八條決定一併調查的,經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可以重新計算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
第五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地菸草專賣局代為送達,或者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菸草專賣局應當在其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者菸草專賣局的公告欄張貼公告。菸草專賣局設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站的,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經過。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菸草專賣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六條 菸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六章 聽證程式
第五十七條 菸草專賣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菸草專賣局應當組織聽證:
(一)1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菸草專賣品;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級菸草專賣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菸草專賣品的聽證數額標準,報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八條 菸草專賣局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當事人不承擔菸草專賣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菸草專賣局告知權利後5日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申請。口頭申請的,菸草專賣局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六十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聽證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並同時報告上一級菸草專賣局。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第六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由菸草專賣局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調查本案的執法人員;
(二)非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迴避的人員。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菸草專賣局終止聽證。
第六十五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核對到場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宣布聽證紀律,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請主持人迴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由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辯論、質證;
(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申辯;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
(八)執法人員進行最後陳述;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名。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確認的,主持人應當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結束後,菸草專賣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七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菸草專賣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菸草專賣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八條 依法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註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明情況,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菸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菸草專賣局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複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複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複議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局採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菸草專賣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七十四條 依法查獲的霉壞變質的菸草製品不得上市流通。菸草專賣局採取銷毀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上一級菸草專賣局批准。
第七十五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八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六條 上級菸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下級菸草專賣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卷評查。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
第七十七條 上級菸草專賣局有權對下級菸草專賣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菸草專賣局發現下級菸草專賣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下級菸草專賣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十八條 對於上級菸草專賣局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菸草專賣局應當遵照執行並及時上報執行情況。
第七十九條 菸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可以對本局專賣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八十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上級菸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下級菸草專賣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菸草專賣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菸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菸草專賣局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十二條 菸草專賣局違反本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菸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 菸草專賣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菸草專賣品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的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違法實施檢查等執法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菸草專賣局對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由上級菸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菸草專賣局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反菸草專賣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2日”“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中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前”均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九十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時製作、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有關涉案材料。移交、借閱、調用涉案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九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對涉及電子菸等新型菸草製品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並公布了現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明確了菸草專賣領域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式,對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各級菸草專賣局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新增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大了聽證範圍,明確了法制審核的範圍,新增了首違不罰制度,明確了案件辦理期限,確立了重大行政處罰公示等制度。現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行政處罰法》作出修改完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現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作出相應調整和補充,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
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研究和座談。系統梳理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定,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形成《規定(徵求意見稿)》。二是聽取各方面意見。書面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有關制度,形成《規定(修訂草案)》。
2023年4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修訂草案)》。
(一)調整管轄和適用規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轄爭議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規定。補充了有關法律適用的內容: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的適用規定,並明確“違法所得”的範圍;補充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首違不罰、行政裁量基準等規定。
(二)增加“一般規定”章節。將現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一般程式”章節中有關執法資格、迴避、事先告知義務、證據種類等內容調整至本章節,作為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共同適用的一般規定,並對具體程式進行修改完善。為了貫徹落實“三項制度”有關要求,增加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等規定。
(三)完善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規定。提高適用簡易程式的涉案數額。增加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配合義務等規定。補充電子數據證據類型及取證程式要求。明確未經法制審核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要求。調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具體情形等。增加電子送達方式,完善公告送達適用條件、時限。
(四)調整聽證程式規定。擴大聽證適用範圍,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明確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聽證程式,增加菸草專賣局收到申請後組織聽證的時限要求。補充當事人拒不出席聽證視為放棄權利的規定,同時對聽證中的細節性規定進行了調整。
(五)完善行政處罰執行、執法監督等規定。明確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式,增加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將無執法資格開展執法、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等列入問責情形。為貫徹落實《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最新修訂內容,明確對電子菸等新型菸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新版規定新增“一般規定”章節。修改完善共同管轄爭議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規定,提高適用簡易程式的涉案數額,擴大聽證適用範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