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在2012.11.2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1月19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6日

修改明細

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3件規章:
一、《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將第八條修改為:“無菸草專賣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菸草專賣品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菸草製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菸草製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菸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菸草專用機械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二、《海南經濟特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實施標準活動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制定、實施標準的檔案、資料;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標準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為有關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監察規定》
將第八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履行監察職責,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有權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有關知情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有權進行現場勘測;
“(二)責令違法者停止土地違法行為。”
《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標準化管理辦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監察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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