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

《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罰沒款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益,保證罰沒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菸草專賣局
  • 有效期:5年
發布過程,辦法全文,

發布過程

2023年6月19日,甘肅省菸草專賣局徵詢社會公眾對《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2023年7月31日,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網站發布《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罰沒款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益,保證罰沒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和《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罰沒捲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煙專〔2007〕413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對違法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及沒收菸草專賣品的變價款構成罰沒款。
第三條 罰沒款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各級菸草專賣局取得的罰沒款須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第四條 省、市、縣級菸草專賣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罰沒款收繳管理工作,各級菸草專賣局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對罰沒款收繳管理履行主體責任。
第二章 罰沒款執行
第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告知當事人繳納罰沒款的時限、方式及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和不出具專用票據可以拒絕繳納罰款的權利。
第六條 通過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向當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甘肅省罰沒款非定額收據》。
當事人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處罰決定菸草專賣局出具的《甘肅省罰沒款非定額收據》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繳納完成後,將指定銀行開具的《一般繳款書》交回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依據當事人交回的《一般繳款書》進行處置。
第七條 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登錄《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向當事人開具《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
當事人收到手機簡訊提示後,依據《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繳納完成後,通過簡訊提示可收到《甘肅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
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在系統中確認生成《甘肅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後進行處置。
第八條 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如遇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要求,告知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方式,嚴禁執法人員以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為由,以電子支付、收取現金等方式直接收取當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繳納的罰款,有關情況須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反饋。
第九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情形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十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也可以由執法人員代為繳納罰款。
第十一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採取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據《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採取電話、簡訊等方式告知罰沒款處理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作出罰款處罰金額及當事人姓名、聯繫電話等內容。
罰沒款處理人員登錄《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確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信息後,向當事人開具《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
當事人收到手機簡訊提示後,依據《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確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與繳款通知書內容一致,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繳納完成後,通過簡訊提示可收到《甘肅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
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局在系統中確認生成《甘肅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後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採取由執法人員代為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當場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甘肅省罰沒款非定額收據》。
當事人確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與《甘肅省罰沒款非定額收據》內容一致後,向執法人員轉交罰款。
執法人員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從其規定。
執法人員代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沒收的違法所得及沒收菸草專賣品的變價款、其它執法機關移送菸草專賣局處理的罰沒捲菸,依照本辦法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罰沒款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進一步加強罰沒款的規範化管理工作,堵塞漏洞,防微杜漸。行政處罰案件中罰沒款必須與專賣案件管理系統、電子支付系統和行政處罰案卷中罰沒款金額準確一致。
第十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案件審理和罰沒款管理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擔任,應當在案件處理視窗醒目位置設定罰沒款收繳流程和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四章 罰沒款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與當地財政部門建立協同監督機制,對本轄區罰沒款收繳工作進行全面監督,並將罰沒款管理工作納入審計範圍。
第十七條 罰沒款管理實行定期統計報告制度,下級菸草專賣局通過信息系統、有關報表等方式定期向上級菸草專賣局報告罰沒款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罰沒款管理的監督檢查,縣級菸草專賣局副局長要組織專賣部門負責人按月對罰沒款管理進行逐筆核對,地市級菸草專賣局專賣部門負責人聯合有關部門每半年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罰沒款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從嚴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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