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罰沒菸草物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財政部
- 發文字號:國煙專〔2023〕135號
《罰沒菸草物品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罰沒菸草物品管理,提高菸草專賣監管效能,保護涉案當事人及處置相關方合法權益,防止國家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2023年9月15日,國家菸草專賣局、財政部印發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罰沒菸草物品管理辦法》;《罰沒捲菸管理辦法(試行)》(國煙專〔2007〕413號)同時廢止。廢止信息 2023年9月15日,國家菸草專賣局、財政部公布關於印發...
《甘肅省菸草專賣局罰沒款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罰沒款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益,保證罰沒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的辦法。發布過程 2023年6月19日,甘肅省...
辦法全文 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等有關...
第二十一條 嚴禁生產和銷售假煙、走私菸、非煙及假冒捲菸商標標識。不得為非法經營假煙、走私菸、非煙及假冒捲菸商標標識等活動提供便利。本辦法所稱假煙是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質量認證標誌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捲菸、雪茄...
第十二條 下列罰沒物資,由執法機關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分別交有關部門處理,所得價款應在十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一)菸草、鹽等專營物資分別交菸草、鹽業等專管部門處理;(二)危爆物品、放射性物資、槍枝彈藥、管制...
第十八條申領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按《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報有許可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九條嚴禁轉借、塗改、偽造或者買賣菸草專賣許可證。第二十條菸草...
第十六條 非自由流通的特殊性罰沒物資,由專營單位或執法單位依法處理:(一)菸草由菸草專賣部門進行處理;(二)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機關處理;(三)盜版光碟、...
《浙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含附則),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管理,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捲菸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專賣、鹽務等有關部門處理;(二)爆炸、劇毒、易燃、發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部門...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監管、鹽務鹽政等有關部門處理;(二)爆炸、劇毒、易燃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機關...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專賣、鹽務等有關部門處理;(二)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專賣、鹽務等有關部門處理;(二)爆炸、劇毒、易燃、發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部門...
第五條 執法機關對下列罰沒物資應當開列清單並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分別書面通知有關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純金銀和菸草、酒類等專賣品分別交由人民銀行和專賣部門按規定處理;(二)國家、省、市...
(二)金銀、文物、毒品、槍枝、彈藥、菸草、政治違禁品、淫穢物品、破壞性物品等特殊罰沒物資和贓物,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執法部門直接交專門機關處理。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罰沒財物管理,監督各執法機關按有關規定及時繳...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機關(均包括軍事、鐵道、交通等專門政法機關,下同),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和各類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贓物;三、交通、林業、外匯、漁政、城建、土地管理、標準計量、菸草專營、醫藥...
《關於修改〈浙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0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號)《關於修改〈浙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