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罰沒物資管理辦法

《邯鄲市罰沒物資管理辦法》是邯鄲市人民政府為加強罰沒物資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性,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罰沒物資管理辦法
  • 地區:邯鄲市
  • 內容:罰沒物資管理
  • 通過時間:2000年8月18日
邯鄲市罰沒物資管理辦法
(2000年8月18日邯鄲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沒物資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性,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北省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邯鄲市轄區內的國家司法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執法的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關)罰沒物資的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物資是指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各類違章、違法、犯罪活動罰沒的物資。
第四條 罰沒物資管理實行財政統一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是罰沒物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罰沒物資的管理和接納並委託拍賣行進行處置。
第五條 罰沒物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擅自拍賣和處理。
第六條 各級執法機關對案件做出罰沒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開具河北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河北省罰沒財物統一收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各級執法機關應當在結案後二十日內將已執行的罰沒物資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接收罰沒物資時應當向執行機關開具“河北省罰沒物資移交憑證”。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委託執法機關保管已移交的罰沒物資,但必須向代保管的執法機關開具“代保管罰沒物資委託書”。代保管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視代保管期限長短確定,一般不超過拍賣價值的5%。
第九條 對執法機關移交的罰沒物資,財政部門應在十五日內按性質和用途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外,各類罰沒物資必須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組織進行資
產評估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委託拍賣行按拍賣程式公開拍賣。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向罰沒物資的購買人開具“河北省罰沒物資處理交易憑證”。屬於機動車輛的,開具“河北省罰沒機動車輛處理交易憑證”。
第十二條 下列罰沒物資,由執法機關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分別交有關部門處理,所得價款應在十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一)菸草、鹽等專營物資分別交菸草、鹽業等專管部門處理;
(二)危爆物品、放射性物資、槍枝彈藥、管制性刀具、毒品、淫穢物品、賭具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藥品、醫療器械交醫藥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四)盜版光碟、錄像帶、非法出版物等交文化管理部門處理;
(五)禁止買賣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六)非法計量器具、國家禁止交易的進口舊服裝、違禁物品、偽劣產品和其它無保存價值的物品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銷毀;
(七)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分別交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易腐爛、易變質的鮮活物品和其它易腐變質物品,執法機關應及時處理,並向購買人開具“河北省罰沒物資處理交易憑證”,所得價款應在十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拍賣行應將罰沒物資的拍賣價款直接匯繳到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到拍賣款後,五日內向執法單位開具“河北省處理罰沒物資繳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 各級執法機關對暫扣物資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暫扣物資管理制度,做到不挪用、不換用,保持其價值不受損失。
執法機關暫扣物資時,應向當事人開具“河北省暫扣物資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 對隨案移交的暫扣物資,接收單位應向移交單位開具“河北省暫扣物資移交憑證”。
對處罰決定應退還的暫扣物資,執法機關應向當事人開具“河北省暫扣物資退還憑證”。
對處罰決定中應沒收的暫扣物資,執法機關應向當事人開具“河北省罰沒物資專用票據”。
第十七條 執法機關罰沒決定錯誤,原罰沒物資應予退還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法機關保管的,由執法機關及時退還原物;
(二)原物資已上繳財政部門且未變價處理的,應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五日內退還原物;
(三)原物資已由財政部門變價處理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於十日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從同級國庫退付;
(四)執法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已上繳財政部門罰沒物資變價款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於三日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從同級國庫退付。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罰沒票據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各級執法機關應持“罰沒票據購買證”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罰沒票據。
第十九條 對未按規定使用罰沒物資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繳,並可向財政、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應妥善保管罰沒票據,保管期限五年,到期由財政部門監銷。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在執行罰沒物資公務活動中所需費用,由執法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專項支出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的開支範圍核撥。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對帳、報表等制度,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第 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及時上繳價款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扣減其經費,並按違犯財經紀律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罰沒物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時移交罰沒物資,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調換、挪用、私分或擅自處理罰沒物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河北省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無主財產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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