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市本級罰沒物資管理辦法
- 發表機構:市政務公開辦
- 發表時間:2018年01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罰沒物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財政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等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司法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的執法組織(以下簡稱執法單位)罰沒物資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罰沒物資,是指執法單位依法沒收的物資、依法不予返還的贓物以及無主財產。
第四條 罰沒物資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隱瞞、截留、挪用、調換、私分或擅自處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罰沒物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所屬的市收費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罰沒物資的接受、管理和處置工作。
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罰沒物資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執法單位依法收繳罰沒物資,應當製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向當事人出具陝西省罰沒物資專用憑證。建立健全罰沒物資收繳、銷毀、驗收、登記、保管、交接等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罰沒物資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物資應在司法、執法程式終結後三十日內移交市收費管理中心(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市收費管理中心在接收罰沒物資時,應當向執法單位出具罰沒物資移交清單。
第八條 執法單位應妥善保管未結案的罰沒物資和尚未移交的罰沒物資,不得挪作他用。屬於暫扣物資的,按《寶雞市執法單位暫扣款物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由暫扣物資轉為罰沒物資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罰沒物資處置應遵循依法辦理、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根據罰沒物資的性質和用途,區分不同情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條 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罰沒物資,經價格主管部門所屬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價格認定後,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程式公開進行拍賣。
價格認定機構受市收費管理中心委託,開展價格認定,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拍賣機構由市收費管理中心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直接委託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對流拍的罰沒物資,由市收費管理中心、價格主管部門所屬價格認定機構及拍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不具備拍賣條件的罰沒物資,應經價格主管部門所屬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價格認定後,由市收費管理中心依法公開處理。屬於達到報廢年限的、沒有合法手續的、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輛等罰沒物資,由市收費管理中心送交回收公司處理。
第十三條 公開拍賣和依法處理罰沒物資時,拍賣機構和市收費管理中心應向買受人出具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公開拍賣和依法處理的罰沒物資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市收費管理中心負責對價格認定機構和拍賣機構的價格認定、拍賣行為進行監督。發現並查實有違規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非自由流通的特殊性罰沒物資,由專營單位或執法單位依法處理:
(一)菸草由菸草專賣部門進行處理;
(二)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機關處理;
(三)盜版光碟、盜版電影拷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處理;
(四)藥品和醫療器械,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五)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六)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處理;
(七)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檢疫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罰沒的建築物等不動產,由執法單位會同市收費管理中心依法進行處理。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罰沒的鮮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執法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的物品、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物品、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由執法單位會同市收費管理中心認定後組織銷毀。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及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應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處理機構銷毀。
第二十條 執法單位罰沒決定錯誤,原罰沒物資應當依法返還當事人的,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法單位保管的,由執法單位及時退還;
(二)原物資已上繳市收費管理中心尚未處理的,由作出罰沒決定的執法單位申請,市收費管理中心核實後,及時退還;
(三)原物資已處理且所得價款未上繳市財政的,由作出罰沒決定的執法單位申請,市收費管理中心核實後,及時退付;
(四)原物資已處理且所得價款已上繳市財政的,由作出罰沒決定的執法單位提出申請,市收費管理中心簽署意見,市財政局核實後,及時從國庫予以退付;
第二十一條 處理罰沒物資所得價款應當按時足額上繳市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單位執行罰沒物資公務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編列預算予以撥付。
第二十三條 市收費管理中心在實施罰沒物資接收、管理和處理過程中發生的運輸、保管、評估、鑑定等費用,由市財政局編列預算核撥。
第二十四條 執法單位應當履行罰沒物資收繳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單位罰沒物資收繳管理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收費管理中心和執法單位罰沒物資收繳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瞞、截留、調換、挪用、私分或擅自處理的罰沒物資進行追繳,並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收繳罰沒物資,隱瞞、截留、調換、挪用、私分或擅自處理罰沒物資,不按規定及時上繳罰沒物資變價款,拒絕或阻撓財政部門監繳罰沒物資,不及時辦理相關事項且拒不整改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檢舉或投訴,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