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1]第7號
- 發布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2-21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1]第7號
【發布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2001-0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鈕茂生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對罰沒物資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罰沒物資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設定的收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罰沒物資的具體管理工作。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專賣、鹽務等有關部門處理;
(二)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部門處理;
(三)盜版光碟、盜版電影拷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處理;
(四)藥品和醫療器械,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五)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六)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動植物,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處理;
(七)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檢疫部門處理。
收費管理機構在接收罰沒物資時,應當向執法機關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物資移交憑證。
罰沒的機動車輛拍賣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執法機關處理罰沒物資所得的價款,必須自處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上繳收費管理機構在銀行設定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解繳專用帳戶,由收費管理機構自上繳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資金全部上繳國庫。
暫扣物資隨案移交的,接收機關應當向移交機關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物資移交憑證。
案件結案後,暫扣物資依法應當返還當事人的,執法機關應當將原出具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收回,並註明作廢;暫扣物資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的,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罰沒物資專用票據,同時將原出具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收回,並註明作廢。
(一)原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法機關保管的,由執法機關退還原物;
(二)原物資已移交收費管理機構且尚未處理的,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收費管理機構核實後,由收費管理機構退還原物;
(三)原物資已經處理但所得價款尚未上繳國庫的,應當及時將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並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核實後,由財政部門出具收入退還書,從國庫退付;
(四)原物資已經處理且所得價款已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核實後,由財政部門出具收入退還書,從國庫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