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縣罰沒物資管理處置管理辦法

《安平縣罰沒物資管理處置管理辦法》是由安平縣人民政府於2013年發布實施,旨在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罰沒物資的完好率、變現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平縣罰沒物資管理處置管理辦法
  • 文號:安政函〔2013〕37號
  • 發文部門:安平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0號
安政函〔2013〕37號
安平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安平縣罰沒物資管理處置辦法》的函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現將《安平縣罰沒物資管理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罰沒物資的完好率、變現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河北省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平區域內的國家司法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的執法機構。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罰沒物資管理、處理應當遵循財政管理“四統一”即:統一管理、統一拍賣、統一處置、收入統一上繳財政,及公開透明、科學嚴謹的原則。
第四條 罰沒物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調換和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擅自變價處理罰沒物資,不得自行拍賣罰沒物資。
第五條 安平縣實行單位執法人員執收,財政委託單位倉庫保管,財政集中處置三分離制度。
第六條 單位指定專人(報財政備案)做為罰沒物資保管員,對接管的罰沒物資必須登記造冊並上報財政局,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清點和檢查,防止入庫物資被盜、損毀或變質。
第七條 各執法單位必須建好罰沒物資台賬,完善進出庫手續,對於擅自處理庫存罰沒物資,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全額賠償。
第八條 在案件辦結或處罰決定生效後,執法單位要填寫《罰沒物資登記表》並提出罰沒物資處理意見,報財政非稅機構審批後統一處理。
第九條 經調查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或採取強制措施時間屆滿的,以及行政處罰決定不予沒收的物資,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發還暫扣物資並收回開具的《河北省暫扣物資專用票據》。
第十條 罰沒物資的處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罰沒物資的不同特徵,採取拍賣、銷毀或者做相應技術處理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罰沒物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非稅管理機構批准,在財政派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依法處理。
(一)鮮活或易腐爛變質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無法進行保存的。
第十二條 經檢驗或者鑑定,罰沒物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
(一)不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
(二)可消除偽造產地、偽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印記和合格證明。
(三)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有回收利用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三條 對擬拍賣的物資,財政非稅管理機構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無使用價值且不宜進行其他處置,但經回收處理可進行利用的罰沒物資,可由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收購。小額的物品,可由有經營權的經營者收購。
第十五條 各執法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將罰沒物資的變價款全部及時的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
第十六條 銷毀罰沒物資的,由執法機關組織,財政審批派員監銷。做好銷毀記錄,註明時間、地點、方式、物資品名、數量以及執行人等,還要進行拍照、攝像做影像資料存檔。
第十七條 罰沒物資處理完畢,各執法單位及時將罰沒物資處理的相關單據、憑證、記錄立卷,並歸入行政處罰副卷。
第十八條 各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視其情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罰沒物資損毀、變質或滅失的。
(二)侵占、挪用、調換、私存、私分罰沒物資的。
(三)擅自處理罰沒物資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2013年10月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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