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一、標題改為“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
二、辦法中的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物資”改為“財物”。三、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所處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以及沒收的物資和依法不予返還的贓物。”
四、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設定的收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中的罰沒物資的具體管理工作。”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行為,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並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到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辦理罰沒許可證(司法機關除外)。
罰沒許可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以下各條按順序後移。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執法機關辦理罰沒許可證,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頒發罰沒許可證。
罰沒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度檢驗情況,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以下各條按順序後移。
七、第十條中的“中介服務機構”改為“涉案資產價格鑑證服務機構”。
八、第十八條中的“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退回罰沒財物,並可視情節輕重,建議責任人所在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以下各條按順序後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建議上級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以下各條按順序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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