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的通知

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的通知在1995.03.20由國家菸草專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20日
  • 頒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保證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包括被授權的派出機構,下同)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生產經營行為,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依照本程式執行。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查處違法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結案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六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監督。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及認為有必要管轄的案件。
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複雜的和有影響的案件及根據職權應當查處的案件。
第九條 涉及兩個地區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各方,本著誰先立案誰先查處和違法行為發生地優先的原則處理。如發生管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對重大、複雜的案件,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凡與本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牽連的案件,由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同時又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案件,應當根據其主要性質,與有關執法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章 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可給予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揭發人提供的當事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給予處罰的;
(三)掌握了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嫌疑需要調查的;
(四)有關部門或本轄區外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案件;
(五)對正在實施的違法活動,可立即查處,查處後需補辦立案手續;
(六)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並附相關材料,報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案件查處,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負責。
第十八條 辦案人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案件有牽連的;
(二)近親屬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辦案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報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在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時,應當個別進行,並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詢問當事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修改、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逐頁簽名或蓋章。如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應當註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需要對當事人的郵件、包裹、電報、銀行存款及往來款項進行調查、取證的,應當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經與有關部門聯繫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務檔案中取證時,應當出具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書面證明。對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將原件複印、複製、拍照。其證據必須註明出處,並由出具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六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財物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
第二十七條 提取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並由辦案人員和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案件經過調查、取證後,依法不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必須報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方可撤銷立案。
第二十九條 處罰金額(不包括沒收違法所得部分)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審批。處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或者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下的案件級別管轄許可權,由各省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規定,並報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的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案件經過規定程式批准後,即可定案處理,製作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案件性質;
(三)違法事實;
(四)處罰依據;
(五)處罰決定;
(六)申請複議的期限和複議機關;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時間。
第三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不需要立案調查的下列情況,適用簡易程式;
(一)處罰金額在壹仟元以下的;
(二)處罰金額在壹仟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需要即時處罰,並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的。
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式查處違法行為,應噹噹場了解違法事實,製作筆錄,並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作出壹仟元以下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作出壹仟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的格式、內容與普通程式中的處罰決定書相同。
第四章 行政複議
第三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的複議案件,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的複議案件,應當由複議機關進行。
第三十六條 複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程式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複議決定,必須遵照執行,不得藉故拒絕。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複議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執行
第三十八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檢查證。
第三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扣留、封存、暫停支付、弔扣菸草專賣許可證等行政措施。
第四十條 當事人交付的暫存、暫存的違法財物,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會同必要的見證人,造冊登記,並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扣留、封存當事人的財物,應當開具扣留、封存單據,交當事人一份。
特殊情況先採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應當在三天內補辦扣留、封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扣留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填寫扣留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處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對於扣留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四十四條 必須對當事人的住所或非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搜查,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檢察機關執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複議決定拒不執行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吊銷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易霉壞變質的菸草製品查扣超過三十日,其他菸草專賣品查扣
超過六十日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作為無主財產,變價處理後上繳國家財政。
第六章 結案歸檔
第四十八條 所有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及複議案件在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執行完畢後,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可分為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各類文書應當使用毛筆或者鋼筆;
(四)按時間順序裝訂案卷。
第四十九條 案卷立案歸檔後,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五十條 借閱、調用、移交檔案材料,應當辦理批准或移交手續。
第五十一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調閱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違法案件和複議的案卷。
第五十二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或指令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第七章 辦案紀律
第五十三條 凡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必須立案;按照規定上報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內上報。否則,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泄漏案情者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辦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禁採取逼、供、信及其他非法手段,防止錯案發生。一旦發生錯案,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第五十六條 辦案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程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20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發布的《菸草專賣管理機關查處違章案件程式(暫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八條 本程式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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