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歷屆發布,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歷屆發布

2001年
2001年8月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2023年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0 號
《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四條 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菸草專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海關、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並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菸草專賣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地方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三)負責菸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
(五)承辦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當事人以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生產、銷售、儲存菸草專賣品的場所、運輸工具等,依法對違法案件當事人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菸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收集、調取、查閱、複製、摘抄、拍攝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電子數據和其他資料;
(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車站、機場、碼頭、港口、道路等場所對涉嫌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被調查的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七條 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發布通告、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八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將失信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將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督管理。
第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勸阻青少年吸菸,檢查監督菸草製品經營者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情況,組織、參與禁止中小學生吸菸的公益活動。
第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規範執法程式,並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執法資格。在依法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參加,並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對涉嫌違反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菸草專賣、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並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三章 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二條 依法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菸草專賣許可證分為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縣(市、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核發。
第十四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經營場所和有效期限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菸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禁止塗改、偽造、變造菸草專賣許可證。禁止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章 菸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六條 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的菸絲,應當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的菸絲等菸草製品。
禁止為生產、運輸、儲存假冒偽劣菸草製品提供條件和便利;禁止為生產假冒偽劣菸草製品提供菸草專用機械、註冊商標標識、原料輔料等。
第十七條 涉嫌假冒偽劣的菸草製品需要鑑別檢驗的,由法定的菸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鑑別檢驗,並出具鑑別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菸草製品應當標有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菸草專賣追溯標識。
禁止偽造、冒用、轉賣、塗改、損毀菸草專賣追溯標識。
第十九條 禁止銷售專供出口的菸草製品、出口倒流的菸草製品、無標識的外國菸草製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菸草製品。
第二十條 菸草零售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他菸草零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菸草製品貨源。
第二十一條 禁止為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活動提供儲存場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專用機械、捲菸紙、濾嘴棒以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或者非法拼裝的菸草專用機械,殘次的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以及下腳料,由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製品。
除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菸草專賣品外,禁止通過網際網路銷售菸草專賣品。
第五章 菸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縣(市)運輸菸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證運輸:
(一)使用複印、塗改、偽造、變造的準運證或者重複使用準運證的;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超過準運證核定的數量、範圍或者有效期的;
(四)運輸、儲存的菸草專賣品無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的有效證明的;
(五)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郵寄、異地攜帶以及個人從境外攜帶菸草製品的限量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被調查的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未將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冒用、轉賣、塗改、損毀菸草專賣追溯標識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菸草零售業務經營者為其他菸草零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菸草製品貨源,一次銷售捲菸、雪茄菸不滿五十條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經營菸草製品,為其提供儲存場所的;
(六)其他違反菸草專賣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專供出口的菸草製品、出口倒流的菸草製品、無標識的外國菸草製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菸草製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銷毀。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或者菸草製品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其涉案的菸草製品可以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收購,收購價格按照該菸草製品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一)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從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
(二)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為從事菸草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提供菸草製品的;
(三)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以外進貨的;
(四)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電子菸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辦法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2001年8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1年1月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修改〈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等2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江蘇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收回其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一年內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菸五十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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