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停車資源,滿足市民停車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設定、使用、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設施(以下簡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和室內(含地上、地下)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非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以及在道路範圍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面汽炒巴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是指依據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築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內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條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多方乘殃參與、市場運作、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停車設施建照騙肯設和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停車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管部門為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設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停車場登記備案、智慧型化停車場管理信息系統和誠信檔案管理平台建設;負責建立公共停車場項目建設庫,指導管理停車設施服務行業,並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市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市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門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規劃審批及核實工作。
    市住建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建築工程審批,並配合市規劃、城管部門做好公共綠地、廣場地下停車場等政府投資工程的停車場配建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請料組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設定、撤除和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負責對違法違規停車行為予以處罰。
    市價格部門負責制定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依法查處有關停車收費違法行為。
    市發改、國土、國資、人防、工商、稅務、交通、文旅、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停車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解決轄區停車設施管理過程催備戲微中的相關問題,配合做好停車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停車設施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確保道路安全順暢。
    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發改、公安交管、住建、文旅、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要求,依法編制市中心城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公共停車場的布點位置。
    市城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專項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
    第八條單獨建設、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囑櫻希行項目報批。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其投資主體應當按規定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管部門牽頭,通過聯席會議或者綜合協調製度等方式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形式等。
    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城管、公安交管和消防等部門參加,實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設定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特殼乃仔趨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經質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二條鼓勵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車場,促進城市建設用地複合利用;鼓勵通過舊城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依法新建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智慧型停車設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並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三條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樓和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同一地塊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
    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
    第十四條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性質為社會停車場用地。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
    第十五條市國土部門在簽訂供地契約時,應當明確規定: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停車場,可以申請辦理產權證。
    第十七條鼓勵停車產業化。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建設停車樓或多層地下停車庫的,以總建築面積為計算基數;建設平面停車場的,以總建設用地面積為計算基數。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總停車位的10%。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5%。
    公共停車場在建設停車泊位時應統籌建設公共廁所、環衛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
    鼓勵公共停車場在露天區域建設集中式快速充換電站,為新能源的士、公交汽車和社會營運汽車等提供充電服務。
    第十九條主幹道和支路的道路停車泊位設定應符合本區域道路停車位控制要求,與停車需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且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和消防安全等。道路停車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設定,其費用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畫。
    第二十條採取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類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建立智慧停車綜合信息平台,統一採集和處理停車泊位信息與數據,並納入市智慧城管系統和市交管停車監管與誘導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鼓勵社會停車場進行智慧型化設備改造,並將停車數據接入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設定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通過競爭性方式依法確定經營單位。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委託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經營。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營運依法享受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收費手續,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市城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補充備案。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其他社會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綜合考慮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並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服務標準,由經營者向市價格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執行。停放服務收費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實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差別收費。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鼓勵推行電子繳費技術。
    第二十六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停車設施管理,在適當地點和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車誘導、停車場方向指示等標誌,配備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公示停車場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並提供稅務部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七條在自有用地範圍內新建平面或機械式臨時性公共停車場的項目,不得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土地權屬人為建設項目申報主體。
    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定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要徵求居民意見),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樓建築開展停車泊位錯時共享。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經營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規劃、住建、文旅等部門,制定道路停車泊位專項規劃,依法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編碼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節管理。
    第三十條在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範圍內、公共運輸站點50米範圍內、消火栓30米範圍內及其他不宜設定的路段,不得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已經設定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應當依法予以取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停車場投入使用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為他用。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加強停車場建成後的使用監管。對未經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車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停車功能。
    第三十二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和渠道,依法受理社會公眾對停車管理服務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移交。
    第三十三條建立執法聯動和信息互通機制。市城管、規劃、公安交管、住建、工商、稅務、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停車行業管理,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並及時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拆除停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或者設定障礙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的,由市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其他違法本辦法的行為,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對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8〕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9月1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9月2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2018年9月1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以荊政發〔2018〕24號發文,並於10月1日起施行。該檔案從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設定和使用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強化停車行業管理,有助於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更好的滿足市民停車需求。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城管局對《暫行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暫行辦法》的出台背景
    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停車難”問題越來越凸顯。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我市中心城區小汽車保有量近17.5萬輛,近五年汽車年均增長率高達17.47%。按中心城區現有各類停車泊位約5.5萬個計算,我市停車泊位至少缺口13萬個。與此同時,我市停車行業在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缺乏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停車設施設定不規範等,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此,市城管局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代為起草《暫行辦法》,並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
    二、《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
    《暫行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住建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三、停車設施的類型及建設模式
    《暫行辦法》規定,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和室內(含地上、地下)場所。按照建設模式等分類,機動車停車設施分為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三類。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非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以及在道路範圍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面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是指依據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築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內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在建設模式方面,停車設施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
    四、如何規範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及審核管理
    《暫行辦法》從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規劃審核手續等方面,進一步規範規劃管理:
    一是依法編制專項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發改、公安交管、住建、文旅、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要求,依法編制市中心城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公共停車場的布點位置。
    二是科學制定年度計畫。由市城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專項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
    三是分類執行規劃手續。《暫行辦法》規定,單獨建設、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管部門牽頭,通過聯席會議或者綜合協調製度等方式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其投資主體應當按規定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五、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暫行辦法》從規劃設計條件、配建標準、驗收條件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管理。
    一是必須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暫行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形式等。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是強化“四同步”和驗收標準。《暫行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約束: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為保障社會公眾停車安全,《暫行辦法》明確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城管、公安交管和消防等部門參加,實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強化特殊場所的配建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5%;公共停車場在建設停車泊位時應統籌建設公共廁所、環衛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
    六、如何整合社會資源,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
    一是鼓勵停車產業化。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建設停車樓或多層地下停車庫的,以總建築面積為計算基數;建設平面停車場的,以總建設用地面積為計算基數。
    二是鼓勵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內部建設、改造停車場並向社會開放;推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
    三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採取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類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建立智慧停車綜合信息平台,統一採集和處理停車泊位信息與數據,並納入市智慧城管系統和市交管停車監管與誘導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鼓勵社會停車場進行智慧型化設備改造,並將停車數據接入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
    七、機動車停車收費執行什麼標準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其他社會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綜合考慮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並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
    八、對停車設施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拆除停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或者設定障礙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位停放;不得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凡違反規定的,將由市城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暫行辦法》還規定,社會公眾有權監督停車管理服務行為,向市城管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市城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專項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
    第八條單獨建設、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其投資主體應當按規定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管部門牽頭,通過聯席會議或者綜合協調製度等方式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形式等。
    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城管、公安交管和消防等部門參加,實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設定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經質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二條鼓勵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車場,促進城市建設用地複合利用;鼓勵通過舊城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依法新建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智慧型停車設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並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三條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樓和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同一地塊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
    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
    第十四條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性質為社會停車場用地。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
    第十五條市國土部門在簽訂供地契約時,應當明確規定: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停車場,可以申請辦理產權證。
    第十七條鼓勵停車產業化。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建設停車樓或多層地下停車庫的,以總建築面積為計算基數;建設平面停車場的,以總建設用地面積為計算基數。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總停車位的10%。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5%。
    公共停車場在建設停車泊位時應統籌建設公共廁所、環衛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
    鼓勵公共停車場在露天區域建設集中式快速充換電站,為新能源的士、公交汽車和社會營運汽車等提供充電服務。
    第十九條主幹道和支路的道路停車泊位設定應符合本區域道路停車位控制要求,與停車需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且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和消防安全等。道路停車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設定,其費用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畫。
    第二十條採取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類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建立智慧停車綜合信息平台,統一採集和處理停車泊位信息與數據,並納入市智慧城管系統和市交管停車監管與誘導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鼓勵社會停車場進行智慧型化設備改造,並將停車數據接入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設定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通過競爭性方式依法確定經營單位。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委託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經營。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營運依法享受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收費手續,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市城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補充備案。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其他社會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綜合考慮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並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服務標準,由經營者向市價格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執行。停放服務收費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實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差別收費。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鼓勵推行電子繳費技術。
    第二十六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停車設施管理,在適當地點和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車誘導、停車場方向指示等標誌,配備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公示停車場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並提供稅務部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七條在自有用地範圍內新建平面或機械式臨時性公共停車場的項目,不得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土地權屬人為建設項目申報主體。
    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定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要徵求居民意見),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樓建築開展停車泊位錯時共享。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經營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規劃、住建、文旅等部門,制定道路停車泊位專項規劃,依法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編碼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節管理。
    第三十條在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範圍內、公共運輸站點50米範圍內、消火栓30米範圍內及其他不宜設定的路段,不得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已經設定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應當依法予以取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停車場投入使用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為他用。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加強停車場建成後的使用監管。對未經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車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停車功能。
    第三十二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和渠道,依法受理社會公眾對停車管理服務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移交。
    第三十三條建立執法聯動和信息互通機制。市城管、規劃、公安交管、住建、工商、稅務、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停車行業管理,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並及時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拆除停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或者設定障礙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的,由市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其他違法本辦法的行為,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對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8〕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9月1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9月2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2018年9月1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以荊政發〔2018〕24號發文,並於10月1日起施行。該檔案從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設定和使用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強化停車行業管理,有助於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更好的滿足市民停車需求。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城管局對《暫行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暫行辦法》的出台背景
    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停車難”問題越來越凸顯。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我市中心城區小汽車保有量近17.5萬輛,近五年汽車年均增長率高達17.47%。按中心城區現有各類停車泊位約5.5萬個計算,我市停車泊位至少缺口13萬個。與此同時,我市停車行業在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缺乏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停車設施設定不規範等,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此,市城管局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代為起草《暫行辦法》,並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
    二、《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
    《暫行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住建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三、停車設施的類型及建設模式
    《暫行辦法》規定,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和室內(含地上、地下)場所。按照建設模式等分類,機動車停車設施分為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三類。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非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以及在道路範圍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面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是指依據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築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內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在建設模式方面,停車設施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
    四、如何規範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及審核管理
    《暫行辦法》從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規劃審核手續等方面,進一步規範規劃管理:
    一是依法編制專項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發改、公安交管、住建、文旅、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要求,依法編制市中心城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公共停車場的布點位置。
    二是科學制定年度計畫。由市城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專項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
    三是分類執行規劃手續。《暫行辦法》規定,單獨建設、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管部門牽頭,通過聯席會議或者綜合協調製度等方式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其投資主體應當按規定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五、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暫行辦法》從規劃設計條件、配建標準、驗收條件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管理。
    一是必須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暫行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形式等。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是強化“四同步”和驗收標準。《暫行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約束: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為保障社會公眾停車安全,《暫行辦法》明確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城管、公安交管和消防等部門參加,實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強化特殊場所的配建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5%;公共停車場在建設停車泊位時應統籌建設公共廁所、環衛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
    六、如何整合社會資源,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
    一是鼓勵停車產業化。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建設停車樓或多層地下停車庫的,以總建築面積為計算基數;建設平面停車場的,以總建設用地面積為計算基數。
    二是鼓勵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內部建設、改造停車場並向社會開放;推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
    三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採取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類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建立智慧停車綜合信息平台,統一採集和處理停車泊位信息與數據,並納入市智慧城管系統和市交管停車監管與誘導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鼓勵社會停車場進行智慧型化設備改造,並將停車數據接入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
    七、機動車停車收費執行什麼標準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其他社會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綜合考慮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並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
    八、對停車設施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拆除停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或者設定障礙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位停放;不得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凡違反規定的,將由市城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暫行辦法》還規定,社會公眾有權監督停車管理服務行為,向市城管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